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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苏检会[1994]第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一种麻醉药品,属于毒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持有、提供盐酸二氢挨托啡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通知如下: 一、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盐酸二氧埃托啡500片(每片含毒量20微克,下同)以上的,应予定罪。 二、非法持有盐酸二氢挨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单位有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四、本通知中起点数额标准均含本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已经批捕、起诉的案件,适用原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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