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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北区邮政管理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局为加强函件、包裹及航空邮件之处理,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十四条之规定,设立函件、包裹及航空邮件专业处理机构,其办事须知另订之。 第 4 条 本局各单位员额按照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六条规定限额,依事务繁简,报请邮政总局核定。或依授权规定由本局按业务标准自行核定后函报邮政总局备案。变更时,亦同。 第 5 条 主任视察员督导所属处理本区视察业务,其办公处所称视察室,职掌如左: 一财务管理之查视、辅导事项。 二邮政业务之查视、辅导事项。 三各种储金、汇兑、寿险、代理业务之视查、辅导事项。 四人事管理之调查、建议事项。 五事务管理之查视、辅导事项。 六邮件运输之查视、辅导事项。 七房地产业、器材设备、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视、建议事项。 八邮政车船、载运邮件及其工作人员之查视事项。 九各项专案之查办事项。 一○有关本区调查案件、诉讼事务之办理事项。 一一私运邮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一二邮件夹寄违禁品之协助查缉及处理事项。 一三邮件遗失毁损之处理事项。 一四底价之复查事项。 一五重要事务之查证事项。 一六票券及重要公物之监毁事项。 一七主管交接之监盘事项。 一八邮资机之查视事项。 一九视查人员甄选、调派之拟议事项。 二○视查人员之训练、考核事项。 二一区际间运输、专案之查办事项。 二二其他有关视查工作及上级交办事项。 为便于查视区内所辖各局所,得报经邮政总局核准,设置视察分段。 第 6 条 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本区年度业务计划、中、长程建设计划等各项计划及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二本局文件之收发、登记、分办、缮校、稽催及档案保管事项。 三本局文稿之审阅事项。 四本局机要文电之缮发及保管事项。 五本局印信之典守及保管事项。 六本局一般法规之撰拟、修订及法令解释拟议事项。 七本区各级组织调整之拟议会核事项。 八本局分层负责之规划事项。 九本区工作点汇计、工作简化、管理革新之规划办理及员工建议案之核转暨一般建议之整理、审查事项。 一○本区投资计划事前评估及列管案件、目标管理、工作考成等有关管制考核工作之汇办事项。 一一有关本区公共关系、为民服务、业务报导、新闻联系、民意测验及来宾接待等事项。 一二本局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一三本室员工考成、奖惩之拟议或会核事项。 一四其他不属于各单位职掌事项。 前项第十一款事务,必要时,得报经邮政总局核准,以任务编组专责办理。 第 7 条 业务管理科职掌如左: 一依据市埸需求,研订本区业务经营方针及其推展事项。 二本区邮务储汇等业务之管理、改进、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本区各业务单位经营业务遭遇困难,应行协调、解释及支援事项。 四本区属局邮件收揽、封发、投递等策划、改进、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本区自办及委办机构之设立、撤迁、等级变更之审核及管理事项。 六本区临时邮政机构设立之审核事项。 七本区业务及邮件单位之人手配置、员额增减等计划之审核及研议。 八本区各项业务统计资料之初核及会核。 九本科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及本区经办第二款业务员工奖惩之拟议或会核事项。 一○本区信筒、信箱设撤之审核及其动态登记与汇报事项。 一一本区邮戳、夹钳等业务使用物品发用之审核或会核事项。 一二邮资机之邮资戳及广告戳之审核事项。 一三新闻纸类之交寄执照、广告回信登记证及自印邮资已付许可证之核发事项。 一四本区各指定交寄局转送之新闻纸、杂志之审查事项。 一五本区业务机械设备发用之审核或会核事项。 一六本区各项业务查询、陈诉等之处理事项。 一七本区邮件补偿案件之处理及审核事项。 一八本区邮件联络作业之管理及协调事项。 一九有关本局及直辖支局各项业务之协调联系事项事项。 二○购置、租赁本区邮用房地之会勘事项。 二一其他有关本区业务管理事项。 第 8 条 供应科职掌如左: 一本区邮件运输工具、邮用器具、物料、文具、单册等之购领、供应、登记、储存及服装之交制事项。 二本区信筒、信箱、空袋、家具、公物及设备之调拨供应及管理事项。 三本区废旧物料之变卖报废及处理事项。 四本区邮政办公房屋及宿舍环境卫生之维护及防护工作之秉策划督导推行事项。 五本局局屋安全防护清洁卫生及警卫工友管理事项。 六本局庆典及会议场所布置事项。 七本科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及本区各局经办总务及供应工作人员奖惩之拟议或会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供应、庶务事项。 第 9 条 技术科职掌如左: 一本区邮用房地之购置、租赁及局屋之建造、修缮等事项。 二本区房地产业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三本区营缮、机械、电气工程计划预算之拟订、设计、估价、核价、发包、订约、施工及验收事项。 四本区各级公寓暨员工宿舍之登记、分配、管理及修缮之审核事项。 五本区机动车辆、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等之修护或交商修理费用之审核及报废初步鉴定等事项。 六本区机械、车辆零件及修护工具之申请、储存及供应事项。 七本区机械、机具、空调、水电设备等纪录资料之填造统计事项。。 八本区机动车辆、机械、机具、空调、水电设备等养护工作之督导考核事项。 九本区监工人员之监督调度及考核事项。 一○本科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及本区各局经办技术及产业管理人员考成、奖惩之拟议或会核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本区产业及机电管理事项。 第 10 条 出纳科职掌如左: 一本区周转金之调拨,现金出纳、票据之交换、银行往来、有价证券之登记及保管、报告事项。 二本区邮政票券、出版物、出售物品、储汇票券、空白邮资券及邮政机关代售票券之请领、收发、保管、调度、登记、报告审核及各局票券销售之督导与考核事项。 三本区各局营运资金及票券调度之稽核与督导事项。 四属局票款最高限额及库存限额之核定事项。 五本区各局票款之领发、互拨之督导、稽核及登记事项。 六本区各局现金、票券日报及月报之审核事项。 七本科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及本区属局经办出纳人员奖惩之拟议或会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本区现金出纳票品保管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本区组织、编制员额之拟议及编报事项。 二本区员工任免、调遣及升资事项。 三本区员工考试、甄选及分发事项。 四本区员工名额增减之审核、登记事项。 五本区员工训练实习及教育进修之拟议及办理事项。 六本区员工退休及抚恤事项。 七本区员工考勤及差假事项。 八本区员工考成、晋 (降) 级、奖惩及表彰之拟议事项。 九本区员工待遇及福利、互助、体育、康乐、医疗之拟议及办理事项。 一○本区员工兵役及缓召事项。 一一本区员工参加公务人员保险、劳工保险及交通同人互助事项。 一二本区人事资料搜集、统计、登记及员工服务证明核发事项。 一三本区员工申请出入境之核转事项。 一四本区人事查核、人事革新及政风督导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本区人事业务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本区预算、决算之研究、分析、编审事项。 二本区预算执行之监督、分析、报告事项。 三本区帐目之登记、汇总暨会计财务报表之编制、分析、报告事项。 四有关收支凭单、记帐凭证之编制、核签事项。 五本局库存现金、票券及银行存款之检查事项。 六本局营业单位周转金、票券之查核事项。 七本局所属会计帐表凭证之复核事项。 八本区资金营运、票款调拨之监督、分析、报告事项。 九本区财务收支稽核,债权债务之登记、检查、核议事项。 一○本区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买财物案件之审核事项。 一一本区财产之保养、检修、报废、换新之会核及财产增减移动单据之核转事项。 一二本区其他有关内部审核事项。 一三本区统计资料之搜集、编纂、审核、分析、报告事项。 一四本区成本调查之督导及联系事项。 一五本区各级会计统计人员任免、考成及奖惩之会核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本区会计财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 邮务营业科职掌如左: 一本局函件、包裹、集邮及邮政代理业务之对外营业及其推展改进事项。 二函件及包裹之窗口招领事项。 三本局邮政专用信箱业务之推展改进及信箱邮件之办理事项。 四受理公众邮件查询及补偿事项。 五有关本科处理之各类邮件之统计及报表之编造事项。 六所属邮务营业窗口人员服务态度之管理改进事项。 七有关本科主管业务查询单、验证等之处理事项。 八公众询问或控诉有关本科主管业务之处理事项。 九工商业邮件服务业务之招揽、推展及办理事项。 一○本局夜间对外营业事项。 一一所属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本局邮务营业事项。 第 14 条 储汇营业科职掌如左: 一本局储金、汇兑、邮政划拨、寿险及储汇代理业务等之对外营业及其推展改进事项。 二本局直辖区内师生储金业务之推展、实习储金局之督导及改进事项。 三本局各项储汇、邮政划拨、寿险业务竞赛之规划办理事项。 四本区电脑连线作业网路运作及终端作业辅导管制事项。 五有关连线作业之检讨及改进建议事项。 六公众询问或控诉有关本科主管业务之处理事项。 七所属储汇、邮政划拨、营业窗口人员服务态度之管理改进事项。 八所属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事项。 九他有关本局储汇、邮政划拨业务营业事项。 第 15 条 支局管理科职掌如左: 一本局直辖区内邮政机构分布状况之研究改进事项。 二本局直辖委办机构设立、撤销、变更之拟议及登记事项。 三本局直辖支局及委办机构各项邮政业务之推展、改进事项。 四本局直辖支局人员配置及名额增减之拟议事项。 五本局直辖区内各支局房屋、家具、公物之购置、修缮、扩充改良、报废及移拨之拟议事项。 六本局直辖区内各支局零星费用之审议核签事项。 七本局直辖支局局屋整洁及各项设施之查核、督导及改进事项。 八本局直辖支局及委办机构服务态度之管理及其控诉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本局直辖支局及委办机业务统计资料之初核或会核事项。 一○本科及本局直辖支局员工调遣、考成、差假及奖惩等之拟议或初核事项。 一一本局直辖临时邮政机构设立之审核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本局直辖支局及委办机构业务及管理事项。 第 16 条 本局各科室得报经邮政总局核定分股办事,其职掌及工作员额于各科室管理说明书订定之 第 17 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二层,局长、副局长、主任视察员为第一层,各科室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第一层暨第二层主管得将该层应负责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或核定人员处理。主管于公出请假时,由各该层副主管或核定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 18 条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划分如左: 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 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 第 19 条 本局各科室应就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本局局长、副局长核定之。 第 20 条 本局各级人员处理授权事务分别负左列责任: 一各层负责人员迳行核定处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应负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责任。 二普通事务以各科室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各有关之科室主管人员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及主管股股长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科室主管连带负责。 四文件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之收发,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有关人员连带负责。 六其他错误事项依事实及职务说明书之规定,分别依法负其责任。 第 21 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或指示原则及逾越权限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2 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授权事项之行文,得由被授权之单位以各该单位名义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 前项授权事务之行文,应由各单位主管按周录由或以副份陈送第一层主管核阅。有关人员连带负责。 第 23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为紧急处置时,各科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置补请核定。 第 24 条 各级人员之职掌,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25 条 本局为便于业务上之联系与检讨,每月定期举行局务会报一次。必要时并得由局长临时召集之。 第 26 条 本局为检讨全区业务得失,每季定期举行业务检讨会,就本局及各属同业务概况兴革情形加以检讨,并将检讨结果造具报告陈报邮政总局核备并分发所属各局及本局各单位遵办或查照。 第 27 条 前二条会议之出席人员,除局、副局长、主任视察员、邮件专业机构主管及各科室主管外,并得视事实需要,由局长指定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 第 28 条 局长得视业务需要,召集属局局长业务检讨会、视察员工作检讨会或其他专案会议。 第 29 条 本区文书管理依邮政公文处理须知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0 条 本区人事管理依交通事业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1 条 本区财务管理依邮政会计制度、财务手册所列各项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2 条 本区事务管理依邮政事务管理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对于重要营缮工程及采购、变卖财务事项,组织审议委员会处理之。 第 3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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