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律师受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1994]1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中,有一部分是法院指定的案件。目前指定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司法部、财政部1981年颁布的收费办法确定的。由于该收费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收费标准偏低,已远不足以支付律师办案的基本费用。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协商,决定调整律师受理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件15元人民币调整到每件75元人民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4年10月12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