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台湾区渔业广播电台 (以下简称本台) 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项渔业节目设计、编排、制作、播出及监听;新闻采访、撰稿、编辑及录音访问等事项。 二各项电机器材之装置、操作、修护及保养等事项。 第 3 条 本台设二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台设行政室,掌理有关一般行政、文书、研考、财产管理、出纳及不属 其他各课之事项。 第 5 条 本台置台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署长之命,综理台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台长一人,襄理台务。 第 6 条 本台置课长、专员、编辑、编导、技士、课员、采访员、节目员、播音员、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台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台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台于澎湖设发射台,于台南枕头山、宜兰设转播站,专责办理本台广播节目之发射及转播事宜。 前项发射台、转播站,除发射台另置主任、工程司各一人外,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台总员额中调派之。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本台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台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备查。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自中华民国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