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央警察大学学生(员)奖惩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则依据警察教育条例第五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警察大学 (以下简称本校) 学生 (员) 奖惩依本规则办理,由学生总队层报校长核定之。 第 3 条 本校学生 (员) 因不可抗力或过失致有本规则规定应予惩罚之行为,或于该行为未被发觉前自动请求处分或有悛悔实据者,得减轻或免除其惩罚。 第 4 条 本校学生 (员) 有累次违反本规则应予惩罚之行为者,得加重其惩罚。 第 5 条 本校学生 (员) 之奖惩,除开除学籍、勒令退学、退训或留校察看外,得相互抵销。 第 6 条 本校学生 (员) 受奖惩,须经校令发布后执行之。学员之奖惩应通知其服务单位,作为年终考绩之参考;学生受记大功以上之奖励或记过以上之惩罚,应通知其家长 (属) 。 第 7 条 本校学生 (员) 奖励分下列三种: 一嘉奖。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 二记功。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 三记大功。 第 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参与文康或体技活动表现优异者。 二担任公差勤务或团体代表热心负责者。 三内务检查连续列优等者。 四维护公物有特殊事迹者。 五学期内未曾请假、旷课、受申诫以上之惩罚及未经言行纪录扣分者。 六担任校内干部表现优良者。 七参加世界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八名者。 八参加洲际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七名或第八名者。 九参加全国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三名或第四名者。 一○参加省 (市) 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二名或第三名者。 一一参加县 (市) 性比赛成绩获前二名者。 一二参加大专校际联赛成绩获第一名者。 一三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优良事迹者。 第 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检举一般犯罪因而破获者。 二担任校内干部表现优异足为楷模者。 三一学年内未曾请假、旷课、受申诫以上之惩罚及未经言行纪录扣分者。 四参加世界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五名、第六名或第七名者。 五参加洲际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四名、第五名或第六名者。 六参加全国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前二名者。 七参加省 (市) 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一名者。 八参加国际或国内各项竞赛,其成绩破全国纪录者。 九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优良事迹者。 第 1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于警察学术、技能研究有重大贡献者。 二检举或协助破获重大犯罪者。 三救护他人紧急危难或适时防止重大危害发生者。 四参加世界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前四名者。 五参加洲际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前三名者。 六参加国际或国内各项竞赛,其成绩破世界或亚洲纪录者。 七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优良事迹者。 第 11 条 本校学生 (员) 惩罚分下列六种: 一申诫。申诫三次,作为记过一次。 二记过。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三记大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或退训。 六开除学籍。 前项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员不适用之。 第 1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一交、接勤务不清者。 二担任公差不力者。 三团体活动不遵编组或不参加活动者。 四未经办妥请假手续离校,或请假不按时销假未逾一日者。 五违反生活规范,不听指导或纠正者。 六遗失学生证者。 七值勤未到班或接班逾时半小时以上者。 八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事实者。 第 1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逃避公差勤务,不听纠正者。 二故意破坏纪律或违反校规者。 三谩骂或欺凌他人者。 四有藐视师长之行为者。 五担任实习干部、教育班长或伙食委员,不听督导或有违职守者。 六遗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或经管公物不周致生损坏者。 七无正当理由,开启他人箱柜或抽屉者。 八在校外行为,有损校誉,情节轻微者。 九无正当理由不上课、集合、点名、会议、实验及实习者。 一○携带物品外出校门拒绝接受查验者。 一一不遵守上课、自修秩序,经勤阻不听者。 一二不假外出未满一日或逾假一日以上未满二日者。 一三阅览违禁书刊、影片者。 一四无照驾驶或驾乘机车不戴安全帽者。 一五擅自留宿外人者。 一六值勤未到或擅离职守,致有不良后果者。 一七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事实者。 第 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故意破坏纪律或违反校规,屡戒不悛者。 二藐视师长,不听训诫者。 三破坏团体荣誉者。 四酗酒滋事或有赌博行为者。 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破坏善良风俗者。 六谩骂或欺凌他人,不听制止者。 七不假外出一日以上未满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满三日者。 八不听指挥,致枪枝走火,尚未伤人者。 九遗失枪械、弹药情节轻微者。 一○藉端要挟,不守法纪者。 一一违反校训情节轻微者。 一二无故出入不正当场所者。 一三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事实者。 第 1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学、退训或留校察看: 一殴打他人,不听制止者。 二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三无故出入不正当场所,不听劝止者。 四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满三日或逾假三日以上未满五日者。 五违反校训情节重大者。 第 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退训: 一恶意毁谤国家元首者。 二言行悖谬,危害国家、违反国策者。 三聚众滋事,致破坏校园安宁者。 四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五公然侮辱或胁迫师长者。 六故意丢弃或破坏武器者。 七擅用武器从事斗殴或持械伤人者。 八窃取他人财物者。 九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五日以上者。 一○在校外行为,有损校誉,情节重大者。 一一入学考试舞弊,于入学后经查明属实者。 一二校内考试舞弊者。 一三伪造、变造或假借证明文件者。 一四施用、持有毒品者。 一五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并执行者。 一六一次记三大过或累积达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一七经留校察看处分后,二学期内再受申诫以上之惩罚而无奖励可互相抵销者。 第 17 条 本规则所定之惩罚事由有犯罪嫌疑者,除依本规则惩罚外,并依法移送法办。 第 18 条 本校学生操行考查须知及优劣言行加减分须知,由本校定之。 第 19 条 本规则所需书表格式,由本校定之。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