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条例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本局) 隶属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科会) 。 第 3 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设六组、一室,分别掌理或代办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所定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庶务、法律事务、研究考核、公共关系及不属其他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由具备高科技及管理专长者担任,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四人至二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正八人至十人,秘书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三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分析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十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管理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九人至三十三人,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七人至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条例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局得商请警政主管机关在园区设警察单位,依法执行警察业务,并就本局主管业务,兼受本局指挥、监督。 第 12 条 本局得商请消防主管机关在园区设消防单位,依法执行消防及灾害防救业务,并就本局主管业务,兼受本局指挥、监督。 第 13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