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烟尘控制区的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5]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我市是国家实行城市环境综合定点考核的全国37个重点城市之一。为提高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使我市煤烟型大气污染防治真正见到实效,在年内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家“城考”定量指标,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1995年在市区范围内创建26个烟尘控制区(以下简称烟控区)。现就创建烟控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控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特定区域,在该区域内所有单位的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食堂大灶或营业大灶等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全部达到林格曼一级,各种锅炉、窑炉排放的烟尘浓度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即1992年8月1日前安装的锅炉、窑炉必须达到300mg/N立方米,1992年8月1日起立项安装或更换的锅炉、窑炉必须达到250mg/N立方米。 二、烟控区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建设”的原则,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源由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区属及区属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源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三、凡烟控区内排放未达标的污染源单位,必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超标排放废气的设施进行治理和加强管理,操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四、烟控区内各单位应对司炉人员加强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和岗位培训,建立内部运行责任制,司炉人员应持有由市环保局统一核发的“环保培训上岗证”上岗操作。 五、烟控区内严格限制锅炉、窑炉、茶(浴)炉、排烟设施的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区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六、烟控区内各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将依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视其情节处以单位罚款500-5000元,并责令停炉,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标者处以单位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七、对在烟控区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同时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