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检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矫正学校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1条 本办法依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少年矫正学校所在之地方法院检察署及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应指派检察官、法官前往少年矫正学校实施考核。 第 3 条 前条应考核之内容为少年矫正学校有关刑罚、感化教育事项之执行情形,每年至少一次。 第 4 条 依前二条规定考核结果及改进建议事项,应由检察官、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法官填载考核报告表通知少年矫正学校,并副知法务部列为追踪考核资料;其报告表格式如附表。 第 5 条 少年矫正学校于检察官及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法官前往考核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