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为促进台日间经济贸易关系,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在台北举行第二十七届经济贸易会议,会上分别由亚东关系协会介绍“台湾重点产业之发展现况”及交流协会介绍“日本智慧财产权现况”;双方代表团在充分交换意见后,作成同意议事录如下: 壹一般政策组 一与 WTO有关各项问题。 (台、日)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有关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反倾销及服务业等,系台日在 WTO新回合谈判中咸表关切之议题,盼能在 WTO架构下合作举办相关研讨会等活动。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台日间能就 WTO等多边议题进行讨论值得欣慰,咸认在本会议中讨论颇为重要。又,日本除要求台湾确实履行入会承诺外,由于台日间在反倾销、农业、林水产品、投资领域之立场相近,盼在新回合谈判中相互合作。 亚东关系协会复表示,台湾将遵守 WTO入会承诺。 最后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合作举办研讨会之提议,将转达相关省厅。 二有关促进台日今后 APEC 合作问题 (日) 交流协会表示,办理双边业务单位与办理区域、多边业务单位相互配合,善用 APEC 机制,极其重要。盼经由台日双方之合作,强化 AP-EC功能,日方除提及双方在 APEC 场合加强商务人士旅行卡、结构改革等之合作外,希望台方能继续支持日方在 APEC 有关保护智慧财产权提案。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继续支持日方在 APEC 所作保护智慧财产权提案,并希望继续加强台日双方在APEC之合作。 三请日方继续参与我国办理“迈向跨境无纸化贸易环境--贸易便捷化之具体行动 (Toward A Cross-border Paperless Trading Environme-nt-Actions For Trade Facilitation)”研讨会。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迈向跨境无纸化贸易环境”的合作提议,在APEC受到相当热烈的响应。本案具体计划预定于二○○三年六月举办研讨会,希望共同主办国日本能够踊跃派遣金融分组会议主席、讲师等人士参与此研讨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日本相当赞成台湾的提议,期望透过派遣讲师等方式,对此研讨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另做为共同主办国,日本将积极地投入此活动,请随时与承办人员协调。至于可具体协助的分组会议范围及派遣讲师等,尚无法立即回应,将携回检讨。 四提升台日贸易调查技术与经验交流活动。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今年七月台湾聚酯棉业者被裁定倾销,并课征一○.三%之反倾销税。建议台日双方贸易调查技术专家藉经济贸易会议定期互访交流,俾减少贸易调查案件纠纷,改善双方经贸交流活动,并请日方提供参与 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经验。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在课征反倾销税之前,已依手续慎重交付调查问卷给台湾业者代理人,今后仍将慎重处理反倾销措施之过程。又,日方提供美国钢品防卫措施及日本因应美国对日制热轧钢板采取反倾销措施等相关资料供参考。 五拟藉合作交流机会,暸解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电子化的辅导作法,作为我国现阶段推动“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化计划”之借镜。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湾目前正推动“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化计划”,为了解中小企业电子化指导政策的推动状况与成果,以及执行时的问题,盼透过与日本中小企业厅的合作,作为台湾推动该计划之参考。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本中小企业厅以“平成十五年度止,约半数中小企业能应用电子商务交易”为目标,举办各种研讨会及见习活动,强化中小企业经营者对IT应用之信念与人才培育等,以支援并促进中小企业 IT 化。 亚东关系协会盼今后与日本中小企业厅就本案交换意见,交流协会复称将转达相关省厅。 六请日本研议放宽皮鞋进口关税配额限制。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对台湾皮鞋业者而言,关税配额 (TQ) 是台湾皮鞋销日障碍。日本之进口皮鞋关税配额约为一、二○○万双,自一九九七年来即从未增加,配额内关税也仍高达二一.六%,盼能放宽限制。另台湾皮鞋业者对日出口增加,显示对日本市场之期待,并十分关心本案。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本系实施符合 WTO之关税配额制度,且依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落实调降关税。日本皮鞋产业有其历史、社会背景等问题,且以中小、零细企业占大多数,缺乏国际竞争力,进一步调降关税与扩大关税配额都将影响该产业,极其困难,今后将在 WTO谘商中处理。 七建请日方缩短台日间有关环氧氯丙烷 (epichlorohydrin)等化学品的关税差距。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环氧氯丙烷 (epichlorohydrin)等化学品之进口关税高于台湾进口关税,有其调降空间,且台湾不适用日本优惠关税,基于平等互惠原则,请缩减该等化学品之台日关税差距。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本化学品关税率系依据“化学品降税调和协定 (CTHA) ”处理,盼台湾亦能积极参与新回合进程之化学品调和协定。 八核能安全相关资讯交换问题。 (日) 交流协会表示,核能安全系跨国境之共同问题,有需要在可能范围内逐步确实地交换资讯。建议双方核能主管当局透过下届经济贸易会议,诸如针对核能管制相关法律架构、组织体系、营运管理状况、紧急连络体制等,直接交换意见,必要时透过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之窗口,经常保持联系。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高度肯定日方主动提出本项议题,使双方核能安全主管单位能够在本次会议初次交换意见。除完全认同日方提案外,在发生紧急状况之必要时,可透过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之窗口取得联系。 九因应时代潮流及双方产业需求,共同推动台日洽签自由贸易协定。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日互为重要贸易伙伴,缔结 FTA实为提升台日经贸关系之捷径,为对双方业界宣导 FTA之必要性,交流协会及亚东关系协会应该扮演更积极之角色,同时盼日方提供与他国签署FTA 之相关资讯。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台日 FTA,东亚经济会议刻正进行可行性研究,以期于十二月提出研究报告。日方将仔细研读该一报告,以检讨日后之作法。交流协会并当场提供有关日韩、日墨推动 FTA之进展情形资料。 一○加强台日间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以利双方商务的往来并达到区域紧密合作的效果。 (台) 亚东关系协会提议于二○○三年六月举行第三届“台日电子商务推动委员会”,并对于日本刻正推动之 TEDI ,除感谢日本派遣专家来台提供协助外,盼日本能够提供现阶段 TEDI 之运作方式,以及国际合作之进展情形等相关资料。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该会议之举行日期,日方委员会委员长以及各委员有其行程,惟基于台方之提议,将一并考量。交流协会并当场提供“TEDI简介及使用说明”、“海外 TEDI 之发展情形”等资料。 一一台日共同合作推动电子商务。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扩大台日间电子商务,盼就整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检讨,并建议今后善用台日电子商务推动委员会之机制,相互介绍IT相关规范,并交换意见。又、台湾之信赖标章营运团体如能加入亚洲信赖标章联盟,由于日本亦将加入,自然形成台日间合作关系。日本今后盼与台湾保持联系,并合作建构双方均参加之亚洲信赖标章联盟架构。有关 B2C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有赖简易且迅速之救济手续,盼能检讨台日间 ADR营运团体间之合作关系。台湾 SOSA推动之信赖标章及ADR制度,日方对其不甚了解,盼台方加以介绍。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感谢日方提案,并愿进行相关合作。有关台湾之信赖标章制度及 ADR方面,十一月二十九日将邀集相关单位与日方交换意见,将有助于台日间制度之整合。台湾在实际推动信赖标章上面临若干问题,故盼日方在当日会议中亦能介绍美日合作状况、日本隐私权保护之推动情形及 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y等。交流协会复称,将尽可能介绍。 一二禁止中国大陆产品输入问题。 (日) 交流协会表示,原禁止自中国大陆进口之产品项目大部份已解禁,惟多数电子及电器制品仍未开放,该措施对在中国大陆设置生产据点之日资电子及电器制造厂商,已形成非关税贸易障碍,请说明无法开放之理由及今后是否解禁。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为因应两岸加入 WTO,已于二月开放二、○五八项产品进口,至尚未解禁部份,考量台湾本身安全及产业冲击,将每两个月或六个月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者,追加公布于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网页。又,本年十一月十八日已增加开放三一六项产品。 交流协会复称,希望台湾遵守 WTO之“最惠国待遇”原则,进一步扩大开放。 一三促进两岸经贸交流。 (日) 交流协会表示, (一) 从台湾对中国大陆投资,向主管机关申请时,须耗费相当时间,盼能尽量简化投资申请手续; (二) 目前已放宽与大陆商务人士之往来,盼能进一步放宽一般技术人员之限制,广泛进行人才交流; (三) 与大陆货物往来日渐增加,若经由第三国运输,在时间及经济上皆蒙受损失,盼能早日实现直接通航,以促进两岸经济交流。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第一点简化大陆投资,已由产官学积极检讨,诸如同一个案累积投资额在二、○○○万美元以下,可适用简易审查方式。关于第二点,目前促进人才交流系根据两项许可办法办理,凡符合法律规定之商业人士及研习受训人士便能提出申请及访问。至于第三点,台方已体认“三通”为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不可回避的课题,但是其中通航涉及国家安全管理问题,须透过双方协商,而台方已经展现高度善意与弹性。 一四建请贵国延长派驻本国事务所之经贸业务相关人员驻华年限。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交流协会高雄事务所次长一职,在日资企业投资增多之台湾南部地区,对于促进台日经济发展与技术交流甚有助力。惟次长一职任期仅两年,对业务推行造成障碍,建请将任期调整为三年,或增派经贸业务人员。 对此,交流协会回答,感谢台方了解高雄事务所次长之职责,惟本案不适于本会议讨论,将转达相关部会。此外,日方认为迄今高雄事务所就经贸相关业务与台方充分合作,共同推动,咸认应无障碍。 一五建议加强双方港埠互访交流。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方面盼与地理位置接近的日本港口缔结姊妹港,如此将可互享优惠待遇,对彼此均为有利。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透过国际港湾协会 (IAPH) 举办之各种会议及 APEC 港埠专家会议,包括台湾在内之各国港埠相关人士已就港埠开发、计划、建设及经营等广泛交换意见及资讯,日后仍将续推动此类合作。另期待包含台日民间在内的各种层级交流活动能够日趋热络。 一六请日方提供民间海上救难及打捞公司之救援能量及其联络方式。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地处国际航路要冲,海上事故发生频率较高,为供我方及船主参考,盼取得日方打捞公司之资料。 对此,交流协会介绍并当场提供日本两家主要打捞公司之地址、公司设立年月日、资本额、营业项目、船载量等书面资料。 一七请因应市场需求,增加台日包机班次及增加开设双方之国际航线 (台) 。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日双方正推动观光客倍增计划,为载运众多观光客,要求增加国际包机班次以及增设定期班机。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转达有关单位。另基于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间协议,航空问题已有经贸会议以外之协商管道,故盼透过该管道进行讨论。 一八建请将 OTO案件之具体改善成果告知提案人。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 OTO制度值得肯定,但由于日本主管部门未能在事后将 OTO办理情形通知提案者,无法理解具体改善情形。由于有未符合要求之案例,故盼能将改善结果通知提案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再据以提出申诉。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OTO 申诉案件是在对提案者充分说明处理情形,并获同意后结案,案件主管单位就事后处理情形,视需要适切进行追踪,并透过网页公告。此外,交流协会当场提供曾上载于网页之资料影本供亚东关系协会参考。 一九建请强化双方学生修学旅行往来。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希望日方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之“日本修学实施要点”中,将台湾列为实施对象地区,并透过双方学生修学旅行,加深相互交流,对台日双方均有益。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实施要点”乙事,除将转达相关单位外,咸认赴台办理海外修学旅行,系透过外国之生活体验及与当地人民之交流,培养学生国际观措施之一。另修学旅行,系各学校视其实际情况,并依其权责计划及实施。鉴于海外修学旅行所具意义,在充分确保安全上,期待今后台日双向修学旅行交流得以推展。 二○台湾研究开发环境。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建构台湾研究发展环境,建议: (一) 制定防止人才外流政策; (二) 建构有助于民间企业研发之环境; (三) 培育国内高科技周边产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有关第一点防止人才外流对策,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正研拟许可法令草案,俟完成后即公布;另为引进人才,已放宽高科技技术人员在台居留限制,从三年延长至六年。 针对第二点建议,已采取科技人才服役期间可从事研究工作、提供研究发展补助金、减税措施等支援。至第三点建议,则透过建设台南工业区产业创新研发示范区及产业技术中心等,努力培育国内高科技周边产业。 二一请放宽台湾金融相关管制。 (日) 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台湾金融制度,建议 (一) 废除对“利害关系者”授信担保限制规定; (二) 简化取得包含当地货币 (新台币) 在内之衍生性商品认可手续。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第一项涉及外国银行在台湾分行准用银行法有关利害关系人授信相关规定之准用范围认定问题,系就个案予以解释排除或适用,今后财政部通盘检讨外银管理办法之际,日方之提案将列为参考,例如若日系银行在台分行授信风险完全由总行承担,该分行并无承担任何风险之情况下,得不适用银行法有关关系人授信之规范限制。 至第二项部分,迄今财政部已放宽银行申请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之申请手续,今后并将视金融市场之发展状况,检讨简化事宜。 二二请制定促进老旧车辆汰换政策。 (日) 交流协会说明,从因应环保及交通安全问题等观点,盼能及早制定促进老旧车辆汰换政策。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目前台湾为防止老旧车辆的排气污染问题,正积极推动汰换措施,诸如补助换购低污染车辆等。另娃娃车等与公共安全有关之车辆,也以法令规定其使用年限。日本若有汰换老旧车辆政策,请提供相关资讯供参考。 二三请废止汽车货物税。 (日) 交流协会表示,货物税占车辆出厂价格之比率颇高 (轿车为二五%) ,系阻碍消费者购车主因,为促进汽车产业及活络经济,提议检讨废除货物税。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货物税系针对轮胎、食品及玻璃等七大项目课征,二○○一年货物税收入为新台币一、三三八亿元,占全体税收之一○.六%,乃重要税收来源之一。据行政院财政改革委员会表示,若有适当替代财源,预定取消轮胎、食品及玻璃等货物税,惟对于汽油、车辆及水泥等,为实现绿色环保税制,将予与保留,且台湾为改善交通设施及抑制空气污染,对使用公共道路之车辆课征货物税。 二四请在法律制度下明确区分汽车租赁业及汽车出租业之别。 (日) 交流协会表示,汽车租赁业及出租业相关法规迟未完备,造成两业种无法明确区隔,几乎处于争夺同一市场之混乱状态。盼能够比照日本及其他国家情形,明确区隔该等业别,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另盼能对政府相关人员举办说明会。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原本汽车租赁业及汽车出租业系有区别,惟近年来日渐难以区隔系属事实。为此,交通部已于本年十一月八日邀集汽车租赁业者及汽车出租业者开会,目前正研究法律制度,俾制定相关法令。 贰技术、农渔业组 一请改善台湾新认证制度。 (日) 交流协会希望新制度之 EMC试验结果能扩至接受日本试验所之报告,且试验对象不仅限资讯机器,并扩至 AV 机器及家电产品。此外,对于安全试验亦同,要求接受包括日本在内海外试验所之检验结果。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对于 EMC试验结果,已开放有合作实绩之日本试验所申请。另对于扩大适用对象事,如在权责主管机关主导所签之 MRA下,亦可承认其他领域。对于安全检验,因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较严谨之试验机构资格。台方亦想接受包括日本等海外试验所之检验结果,惟因非 IECEE-CB Scheme会员国,检验结果无法被海外承认,故亦无法承认海外之检验结果。希望日本协助台湾参加IECEE-CB Scheme 。 二请日方继续提供国际技术合作援助经费,俾持续办理开发中国家职业培训工作,促进各该国产业发展及经济成长。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方将台湾视为先进国家,拟于二○○三年三月底终止交流协会与台方办理之第三国研修计划,并停止国际技术合作援助经费。鉴于本案之经费合乎 WTO推行技术合作及能力建构,为共同培育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及专家,要求日方继续提供相关经费。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因台湾已自 ODA对象国毕业,对台 ODA计划已于二○○○年三月终止,同时亦决定明年三月结束第三国研修计划。台湾提案之计划,二○○三年四月之后,日本无法再提供经费。 此外,对台方要求之第三国研修计划之 ODA预算,今后为进一步促进台日间技术交流,将要求财政当局转列一般预算,供派遣及招聘技术专家。 三请促成日方科研机构与我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签署科技合作研究协定或备忘录及强化研究人员交流。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日双方大学间签署科技合作研究协议或备忘录,已有具体成果,今后将鼓励加强交流,盼日方亦奖励学术机构与我方学术机构加强往来。另外,鉴于研究机构交流颇重要,建议日本科学研究机构与我方国科会签署科学技术共同研究协议书或备忘录。至具体交流措施,则提议台日研究机构年轻研究员交换研究。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拟积极促进日台间科技领域之交流,今后在案件选定、实施方法等与台湾密切联系下,亟力加强研究人员交流。诚如议题二所述,下年度事业预算如有着落,将更能促进该领域交流。 又,亚东关系协会希望台湾与日本签署如同对美等有关科学技术之备忘录。对此,交流协会盼努力积极从事大学、研究机构等之学术交流。 四请日方提供前建设省河川审议会提出之“流域性洪水有效管理对策”之相关执行情形及经验,供我方参考。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自一八九六年颁布河川法令以来,防洪政策随时代变革予以改善,二○○○年十二月不再坚持“不淹水政策”,改为针对流域实施洪水管理措施。台湾面临与日本类似之问题,希望日本提供相关防洪政策及经验,俾作为制定防洪政策之参考。 对此,交流协会除提供相关资料外,并表示如需其他资料,请与其连络。 五邀请日方专家指导有关日本对于基因转殖动植物之生态环境安全性评估与管理体系具体措施,以及有关卡塔赫那 (Cartagena)生物安全议定书内容之因应对策。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感谢日本最近派遣基因转殖作物之安全性评估专家来台,盼今后日方能继续协助。同时往后台方在检讨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拟订“基因改造活体生物之输出入管理办法”时,也盼与日方专家多方讨论与交换意见。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专家间就基因转殖农作物的生态环境安全性继续交换意见,有其意义;盼今后能利用 APEC之ATCWG生物科技工作小组的专家会议等场合交换意见。 亚东关系协会复表示,关于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今后盼透过交流协会邀请日本专家来台,请惠予协助。 六请协助促成我国办理技术合作业务机构与日方相关机关建立定期对话机制,以合作推动 WTO有关技术协助 (Technical Assistance) 及能力建构 (Capacity-Building)之工作计划。 (台) 亚东关系协会认为技术合作及能力建构问题已渐受 WTO重视,台湾成为 WTO会员后,期盼台日双方能就 WTO“技术移转”及“技术合作与能力建构”项目有所贡献。因此,台湾之技术合作业务主管机关希望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或其他类似机关建立定期对话机制,透过资讯交换、人员交流等,积极交换意见。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日本为因应第四届 WTO杜哈部长会议,除与WTO.UNCTAD 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外,亦预定执行对开发中国家之能力建构等项目。有关建立技术合作领域定期对话机制,日方认为台湾方面可与交流协会共同促成。至于 WTO之技术合作,迄今 JICA 已实施对台湾派遣专家等合作项目,台湾若有具体要求,可以透过交流协会请求 JICA 等提供相关资讯。 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台湾已正式加入 WTO,与其透过交流协会,未若在 WTO 架构下双方直接联系,希望日方重新检讨。 交流协会答以,目前透过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的方式,运作极为顺利,希望持续运用此一管道。总之,与台湾之间将活用 WTO架构及既有的交流协会管道。 七国际鲔鱼资源管理问题。 (日) 交流协会说明,除落实台日行动计划外,请台湾遵照大西洋鲔鱼保育国际委员会 (ICCAT)所作之决议,对台湾渔民使用第三国籍船捕鱼采取管制措施。日本欢迎台湾成为南太平洋鲔类保育公约 (CCSBT)延伸委员会之正式会员,也要求台湾配合印度洋鲔类委员会 (IOTC) 之渔获量削减活动。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日基于一九九九年行动计划,已采取权宜船对策,在今年 ICCAT年度会议中获得各国肯定,台湾将遵守ICCAT 保护资源之决议。有关 CCSBT部分,今后将与日方交换意见,同时采取行动。至于 IOTC 部分,台湾希望成为合作会员,请日方支持。 八台湾渔船在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作业问题。 (日) 交流协会表示,台方虽说明已彻底指导渔船,防止无许可捕鱼,惟仍不断发生台湾渔船在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从事无许可捕鱼之事件,除强烈要求台方采取有效措施外,并提示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概念图,请求周知渔业相关业者。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认为,对于双方渔船捕鱼问题,在日本设定排他性经济水域以来,虽已召开八次事务阶层渔业会议,惟并未能解决,咸认对于重叠或纷争水域,在达成协议前,应维持现状,并早日举行第九次渔业会议,俾便解决问题。 对此,交流协会复称,在排他性经济水域未重叠海域之违法捕鱼仍频传,将依国内法,严格取缔台湾渔船。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台湾渔船如在无争议性之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内违法捕鱼,请提供具体事例。 九台湾渔船紧急入港避难产生渔具损害问题。 (日) 交流协会表示,因台湾渔船紧急避难造成渔业设施损害,在日本成为重大问题,要求台湾采取防止措施。又为防止此类事故,日本取缔当局将对不符联合国海洋法条约所承认之目的而靠港之台湾渔船加以取缔。另,造成渔业设施等损害时,如何迅速请求赔偿,若由台日渔业者缔结民间协议,有助问题解决,请台湾当局积极检讨。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感谢日本对于紧急避难之台湾渔船提供协助。本年八月台湾渔船造成渔具损害系个案,并非一般情形,请日方勿因此而影响对台湾渔船今后之紧急避难,同时将指导台湾业者遵守日方厘订之紧急避难注意事项。 交流协会复表示,为防止类似损害再度发生,日方认为今后作法颇重要。 一○日本水果稳定输台问题 (盼严谨运用关税配额参加资格) 。 (日) 交流协会盼台湾在采行关税配额制度时,能极力防杜以配额转卖为目的之投机者介入,严格限制关税配额制度之参与资格条件,促使商业交易顺利。本届会议后,为使日本水果稳定对台湾输出,盼就该制度充分交换资讯。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关税配额制度是基于 WTO协定实施。 东方梨配额量将由二○○二年第一年度的四、九○○公吨增加到二○○四年的九、八○○公吨,且二○○四年配额预定依据进口实绩分配。至于履约保证金,为防止配额转卖,明年起履约保证金之缴交日期将由八月一日提早至六月一日。 一一请日方解除鳗苗输出管制规定。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日本多年来管制鳗苗出口,台湾也曾因养鳗需要实施出口管制,惟去年已解除该项管制。为避免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损及台湾鳗鱼产业商机,盼日本废除现行管理规定,允许鳗苗自由流通,基于自由竞争原则发展鳗鱼产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从资源保护观点,鳗苗完全仰赖大自然,除养殖用种苗之最低需求程度的捕捞外,原则上禁止捕捞,目前解除出口管制有其困难。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最近鳗苗捕捞量已超过需求量,应有检讨出口的空间。若因日本的作法造成台湾被迫再次禁止鳗苗出口,受到损害的将是日本养鳗业者。为避免上述情形发生,盼日方解除管制。 一二请日方尽速派员来台进行木瓜检疫杀虫技术认证并公告解除台湾木瓜输日禁令。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为使台湾产木瓜能符合日本检疫规定销往日本市场,台湾已于一九九七年三月提送生鲜木瓜检疫杀虫处理试验报告供日本农林水产省审查,迄今已历五年,期间亦依日方要求,两度补送相关试验资料。请告知目前之审查进度,并请日方尽速派认证人员来台,俾早日完成检疫解禁程序,以利台湾产木瓜顺利输日。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方根据台湾要求,进行技术性检讨,迄今已实施葡萄、白柚等解禁手续。对于木瓜部分,台湾已于二○○一年五月补送试验结果,本 (二○○二) 年八月进一步提出补充说明资料,目前日方正进行技术性检讨。有关所询审查进度,因技术性检讨耗费时间,无法约定确切回复日期,于完成检讨后,将立即把结果通知台方。 一三建请缩短日本检疫官至我国监督输日荔枝、芒果、葡萄、柑桔及柚子之检查时程,以降低我国出口成本。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方为监督荔枝等水果之检疫作业,每年均派检疫官赴台,所需费用由出口业者负担,该项支出约占出口成本之一%。由于日本已将台湾列为无法适用优惠关税之先进国家,且据迄今之记录,日方对台湾出口业者所采检疫作业已累积相当信赖,故建请比照其他先进国家,不须日本检疫官全程监督,改由台湾检疫人员监督即可。 对此,交流协会答以,由日本植物防疫官确认消毒及检查等检疫作业,系为排除禁止进口货品造成风险所采之最低限度必要措施,碍难废止或缩短。另,日本对包括先进国在内之所有国家,均要求由日本植物防疫官进行确认。 一四建请日本政府调降台湾香蕉之进口关税。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日本政府自二○○○年四月一日起取消台湾适用优惠关税 (GSP),此举对我农产品外销日本相当不利,尤其对我输日主要农作物之香蕉影响很大。而菲律宾等国生产之香蕉适用优惠关税,使台蕉在日竞争力下降,对日本相关业者之生计与消费者权益亦有影响。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台湾国内经济已达先进国家水准,已自优惠关税国家毕业。按优惠关税受益国基准,在满足一定客观条件后即自动毕业,依现状台湾香蕉适用优惠关税有所困难。此外,农产品一般关税应总括在 WTO中协商,难以对个别项目要求改善作出回应。 一五促进台日防制药物滥用检验机关技术交流。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邻近台湾,两国间药物滥用问题常有相互关连性,盼台日防制药物滥用检验机关能加强交换技术与资讯,提高防制药物滥用效果。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药物问题是全球性之严重问题,亦是国际社会应当携手处理之重要问题,尤以最近兴奋剂之滥用在全球有扩大倾向,日本也极重视兴奋剂对策问题,并已进行国际合作,盼透过台日相关单位交换意见、资讯,强化药物对策之合作关系。 一六请日方改善有关外国制造厂商的医疗用品输日,须经过日本国内厂商申请检验许可始得进口的贸易障碍。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的外国制造厂商承认制度,严格规定须在日本国内设置管理人且须经日本国内检查机构之检验,台湾制造厂商即便检具欧美等国的检验标准资料也不被日方采用,形成外国制造厂商输日之障碍,盼透过相互承认等方法改善此种贸易障碍。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国内管理人的设置可确保医疗器材品质、效能及安全性,故有其必要性。至于外国的检验资料,据通告资料,只要符合一定标准者可被接受,若有不当处理案例,请提供资料。 至相互承认方面,日方认为并非无条件接受,将检讨可行之因应做法。 一七医疗用药品流通过程附送赠品销售之问题。 (日) 交流协会深切体认,扭曲药价调查结果,及明显降低药厂诱因之附送赠品销售行为,应以具实效之手段加以限制,并要求台方说明。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拟参考日本经验及做法,继去年再度要求提供参考资料。 一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四十九条问题。 (日) 交流协会认为,依据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医药品、医疗机器、医疗材料之保险给付以购入价格为准,但违反此规定,将附送赠品也列在保险给付范围之例颇多,造成台湾医疗保险财政恶化。为防止医疗保险财政恶化,台湾有必要确实执行上述规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全民健康保险法及其细则规定,保险给付以药价为基准。又,针对医疗机关及药厂实施市场价格调查,对于附送赠品之药品等,亦反映在药价调查结果。 交流协会请求台湾确实实施从流通市场至保险给付之一贯作业。 一九请根据严密之药价调查调整药价。 (日) 交流协会表示,日侨工商会反映,台湾由于健保财政问题,实施限制使用、降低药价等各种管控药费之对策,药价骤降对企业营运造成重大影响,盼能以阶段性且明确之方式调整药价,并请台方提供说明。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将修正医疗品使用限制之规定,如临床医师可指定用药等,以放宽使用限制。有关药费管控对策已分阶段实施,并确认智慧财产权过期与否等,俾调降不合理之药价。 对此,交流协会复表示,本案系在台日系企业所提要求,盼听取该等企业的意见并反映在政策上。 二○简化核准进口药品确效所需提出资料内容。 (日) 交流协会说明,台湾卫生署与日本厚生劳动省协商后,对简化申请资料已达成共识,日侨工商会希望早日落实具体简化资料措施。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已实施资料简化作业,今后将继续努力,亦理解日本企业之期望。 参智慧财产权组 一加强取缔视听盗版品及促进业界交流。 (日) 交流协会表示,在台湾境内颇多仿冒日本著作物流通,担心加入 WTO后,著作权法过渡期措施影响保护日方之著作物,因此要求确认今后之处理方式。另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取缔仿冒。为此,日方将在本年度内实施仿冒实态调查,期望与台湾配合建构一个有效保护权利之环境。又,为因应国外之仿冒问题,本年八月日本相关团体企业等共同成立“促进视听产品海外流通机构”,为使业界间建立适切之合作关系,要求协助促进双方交流。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智慧财产局卢副局长曾于八月十九日亲向日方说明在我国境内提出检举仿冒之行政手续并提供说帖,并建请日方能成立相关权利人团体及联系窗口,俾司法警察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增进取缔效果。又,该局欢迎与日方业界团体交流,目前与美方权利人团体 (IFPI、MPA、BSA、IPAPA等) 皆有不定期之沟通。至于二○○四年后 WTO/TRIPS适用问题,该局将携回检讨后另行答覆。 二发明之实施态样是否包含“要约贩卖”。 (日) 交流协会表示,本年九月在 WTO/TRIPS架构下的法令审查中,获悉“要约贩卖”包含在发明之实施态样修正案,且正审议中,期望告知目前的修法状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依据 TRIPS规定之专利法修正案,目前已在立法院审议。 三确认基于专利合作公约 (PCT)主张优先权之处理情形。 (日) 交流协会表示,台湾加入 WTO后,有必要修正其审查基准第四节之规定,因此请求说明现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台湾自本年一月一日起加入 WTO,自该日起向台湾申请 PCT的专利申请优先权案,若在指定国家的国内法认可为国内合格申请案者,我方即认可其专利优先权;惟并不回溯认可去年 (入会前十二个月) 于他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案得作为优先权基础案。又,本年一月一日以后以日本特许厅为受理机关之 PCT国际申请案,我承认该优先权主张。此外,有关优先权相关审查基准,已着手进行修正。 四请加强输出管制。 (日) 交流协会表示,明了台湾订有管制、禁止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物品出口之法规,要求有效加以执行。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有关侵害著作权法产品部分,依著作权法第九十条之一及之二,已订有管制措施,另送立法院审议之商标法修正草案,也增订边境管制措施,俾强化权利人之保护。我现行相关出口管制措施资料会后提供。 五进一步加强取缔仿冒品、盗版品。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解决在台湾境内之仿冒问题,要求强化执行取缔措施。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我行政院于本年一月廿六日核定通过今年为“推动保护智慧财产权行动年”,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督导指挥警调机关主动积极查缉仿冒盗版品,迄九月底计查获盗版品总值超过新台币八十一亿余元。另,警政署所属台闽地区各警察机关本年截至九月底处理侵害智慧财产权案计三、九九九件,较去年同期之三、八八四件增加二.九六%;移送嫌疑人四、八六九人,较去年同期之四、四八三人增加八.六一%,仿冒盗版品金额估值为新台币八十四亿余元,较去年同期之六十七亿余元增加二五.三六%,上述查禁仿冒之成果及最新相关统计资料,均可于智慧财产局网站查询。此外,我行政院近日复发布行政命令,对于检举仿冒工厂而破获者,最高将可获颁一○○万元之奖金。以上所述,均可显示台湾取缔仿冒的决心。 六请进一步确实履行TRIPS协定。 (日) 交流协会对台湾截至目前为止履行 TRIPS协定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惟盼进一步加强仿冒品及盗版品等方面的取缔。本 (二○○二) 年七月三日,日本小泉首相直属的智慧财产战略会议上所研订的智慧财产战略大纲,也指出仿冒品及盗版品因应政策的必要性,更显示日本政府积极处理此问题的态度。另民间方面也筹组了国际智慧财产保护研讨会及内容产品 (Contents) 海外流通促进机构,日后将以官民一体的形式积极采取对策。有关履行 TRIPS协定方面,尤盼台湾政府能持续致力于取缔行动。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于二○○二年一月加入 WTO后,依据 WTO议定书目前正积极履行 TRIPS协定。对九月份能够举办TRIPS 协定理事会及智慧财产权委员会表示谢意外,盼今后针对台日双方的问题续进行意见交换。另日本及台湾在文化背景及法律体系均极为接近,因此为促使类似的多边协定活络化,应积极相互合作。此外并说明目前各项目执行取缔的方向。又行政院、警察及检察官亦相当重视此问题,今后可望进一步加强仿冒品及盗版品的取缔。 七请导入限制 DEAD COPY规定。 (日) 交流协会要求针对商品型态之保护方面,不以周知且误认混淆为要件;著名商品冒用行为规定方面,非类似商品亦列有规定;确保 TRIPS第十六条第三项之实施等三点事项加以说明外,并建请台方导入限制DEAD COPY 规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称,DEAD COPY 规定已经涵盖于公平交易法,诸如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外观为大众周知的商品与其他商品混淆使用及销售;第二十四条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不得采取扰乱交易秩序之行为。若发生外观类似的问题时,可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将视实际状况采取必要的处置。另,TRIPS 第十六条第三项之问题,已经列入本年八月九日的商标法修正案中,且确认非同类商品亦不致衍生问题。 交流协会要求过去倘有依据第二十四条加以取缔的实例,请提供参考。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有无检举实例,将于日后汇整资料提供日方参考。 八阻止新式样侵权之刑罚除罪化。 (日) 交流协会说明,台湾民事法中对于专利保护的规定并不充分,强烈要求能够保留对于新式样侵权之刑事罚则。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 (一) 依据 TRIPS第六十一条,是否导入专利侵害刑事罚则,系由各国自行决定; (二) 我经发会决议,建议专利刑罚除罪化; (三) 英美法系国家,对侵害专利只有民事责任;德国、日本虽有刑事责任,却是备而不用;法国则于一九七五年废除专利刑罚; (四) 学者批评侵害技术层次较高之发明专利除罪,侵害技术层次较低之新型、新式样专利,反临之以刑,轻重失衡; (五) 因本次专利法修正对于新型专利改采形式审查,爰将侵害新型、新式样专利罪,均予除罪化; (六) 对于新式样专利侵权案件,智慧财产局已函请司法院转知各级法院法官,注意保护当事人之权益。 交流协会续说明,TRIPS 协定虽未强制规定对侵害新式样予以刑事制裁,但是法国、澳洲、韩国及中国均有刑事处罚规定,尽管具体的处罚实例不多,但是能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吓阻的效果,建请持续维持刑事处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专利法目前虽正进行全盘性修正,但新式样侵权之刑罚除罪化乙节已确定。 九侵害权利之举证容易化。 (日) 交流协会表示,曾于上次会议建议导入民事诉讼之侵害行为举证容易化措施,故期望了解其后之进展状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民事诉讼法已于二○○○年二月修正,诸如该法第三四二、三四四-三五四等条文即有举证之相关规定,内容与美国 Discovery制度类似。由于我民事诉讼法已做修正,咸认不需在专利法中另作修正。相关条文将于会后提供日方。 一○请导入间接侵害之规定。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加强权利保护,期望专利法中导入间接侵害规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送立法院审议之专利法修正案中亦无是项条文,惟依民法第一八五条共同侵权之规定,对于立法例上间接侵害之造意及帮助行为,已有规范。又,即使在欧美等亦不常见间接侵害相关规定。 交流协会表示,日本特许法第一○一条之明文规定,对台湾申请人明确且易懂,且日方在本年修正特许法时,复扩大间接侵害行为之定义,俾对权利者提供更佳之保护,期望台湾亦导入是项规定。 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对间接侵害虽仍有研究之空间,惟现行法中并无是项规定。 一一扩大新颖性专利丧失之例外规定 (导入违背发明者之意愿而公开发明时之救济措施) 。 (日) 交流协会表示,希望导入违背发明者之意愿而公开发明时,并不丧失其新颖性之规定,并期望说明目前之状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经参考日本及欧洲之立法内容,违反发明人意愿致公开之情形,于公开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之专利法修正草案,已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倘若本法草案通过,本案问即可解决。 一二放宽专利之主张权记载要件 (承认多重之多重主张) 。 (日) 交流协会表示,台湾现行法规不承认多重引用其他从属项等之多重引用从属项专利权主张,惟该等规定将妨碍为求充分保护发明而在请求范围内以多方面表现记载之发明,如果允许多重之多重主张记载,就能够简洁地记载多样式的发明,由于有许多日本企业提此请求,因此,期望中方进一步放宽请求范围之记载要件。 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各国自有其相关规定,我国系考量避免依附关系之复杂化,造成审查时与日后权利范围解释时之困扰。如日方所指称之该等规定将妨碍为求充分保护发明而在请求范围内以多方面表现记载之发明,未必正确,事实上可藉由增加请求项方式为之,仍可达到相同之充分保护。虽然日本及欧洲以能够简洁记载之理由允许“多重之多重主张”,但美国、大陆等即不允许。又,WIPO 虽有讨论此节,惟仍未获共识,将成为今后继续研议之对象。 一三请缓和微生物寄存要件。 (日) 交流协会表示,台湾专利法修正后,虽放宽微生物寄存手续,但对外国申请人而言,仍需将微生物寄存于台湾,较布达佩斯条约规定为严格,期望放宽至布达佩斯条约同等的基准。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台湾非布达佩斯条约加盟国,处理微生物寄存要件自然较加盟国有其困难之处。惟为产业发展,可于申请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寄存,已做大幅放宽。此外,目前修法中的审查基准另增加“熟悉该项技术者易于制得时,不必寄存”之规定,俟基准通过后,另行送日方参考。 一四请延长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之申复期限。 (日) 交流协会表示,盼对在外国或偏远地区申请人之答辩期间可予延长,或放宽答辩期间规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对于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之申复期间,申请人为外国人时系六十日,但若有正当理由,得要求延期。 交流协会要求进一步举例何谓正当理由。亚东关系协会复以,申请人只要在六十日内提出如“无法即时翻译”之理由,即予以承认延长。 一五请延长专利异议申请期间。 (日) 交流协会表示,即使在台湾,对于个人、企业而言,为了安定的权利关系,期望台湾延长专利异议申请期间。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现行制度系采领证前异议制度,与欧美国家等国际上一般之领证后异议制度有所不同,为使权利早日获得确定,故规定异议期间为公告后三个月内。不过,为与国际上之专利制度一致,并避免异议人藉由现行异议制度阻碍专利权人领证,我国于专利法修正草案中已废除异议制度,改采领证后之“举发制度”,此制度下,不设时间限制,任何人任何时间均可提出权利无效之举发。草案业经立法院一读通过,若正式成立,将另行通知日方。 一六请缩短专利权生效后相关手续审查期间。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专利权公告后常有修正及权利分割等事宜,惟据悉许多案件审查时间显著偏长,爰说明确保权利得以及时行使,系特许厅的使命之一。日方并提出具体事例,要求台湾加以改善。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专利权生效后提出之修正及权利分割案件,智慧财产局将尽速优先审查,以免影响权利之行使,另将通知所有审查委员,优先处理此类案件。 一七请导入新式样之申请优先审查制度。 (日) 交流协会说明,为缩短新式样审查期间,盼能尽早导入新式样申请优先审查制度。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 (一) 我国智慧局处理新式样的审查期间为十六个月,由于目前该局内部指示加速处理,审查期间缩短为十二个月,已与日本的审查期间相同; (二) 由于新式样的生命周期较短,智慧财产局法务室将检讨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的可行性,列为明年度的研究计划。倘若与日本之新型专利一样采用形式审查,可迅速完成审查程序,届时便无须导入新式样申请优先审查制度。另,仅形式审查虽可能造成权利不安定之问题,惟欧洲采形式审查,韩国也采部份形式审查。 交流协会表示, (一) 新式样专利的实质审查极为重要,期盼持续以往的审查方式; (二) 需求周期较短的产品,希望导入优先审查制度; (三) 解说中国大陆采用无审查制度所衍生的问题。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完全了解日方所关心的事项。 一八专利审查基准之明确化。 (日) 交流协会表示,日、美、欧认定的专利,在台湾却以没有进步性而不被认定为专利的案件不少,倘能依据已公开之审查基准,进行适切的审查,相信对台湾的申请人而言,亦属有益。期望对于专利的进步性认定,能与他国的水准取得一致性。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配合专利法于去年十月廿四日修正公布,专利审查基准各章节正全面检讨修正中,如生物技术、中草药专利审查基准预定于今年底完成。上述各基准均系参考美、日、欧等国家之基准,配合国际趋势,进行修订,将使各审查基准更为明确化。至于进步性之认定,目前进行修正中的专利审查基准,已列为重点项目之一,正参酌各国之相关规定,订定与国际一致之认定标准,以使审查标准更为客观、明确。 一九请明确划分并公布商标是否类似之判断基准。 (日) 交流协会说明,商标是否类似曾出现不合理的判例,成为企业在台营业活动之障碍。为能顺利取得商标权,爰盼明确划分商标是否类似之判断基准。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我国于一九八五年依据一般社会观念,颁布类似判断标准做为审查基准,相关法规及审查标准已公布于智慧财产局网页。目前该局正检讨是否须修正,日方如有意见,可提供我方参考。对于日方提出之具体案例,同意参考或就此交换意见。 交流协会续表示,有关商标的判断,如日方申请人提出个别具体案例,请求面谈时,请予以接受。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在不影响审查人员独立审查之情况下,同意与日方交换意见。 二○海外著名商标之保护。 (日) 交流协会表示,日本产业界指陈海外著名商标在台湾易被假冒注册一事,盼能基于法律及注册要件进行适当之审查及运用。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商标法三十七条第七款之适用,实务上不限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混淆与否之判断是依据商品行销通路、消费者对商标之认知等而定;十四款系以不法注册于同一或类似商品为规范对象。现在立法院正在审查的商标法修正案,即以扩大保护著名商标为目的,此系参考 WIPO 修订著名商标保护草案,该草案内容已超出 WTO之 TRIPS协定之保护水准,未来将作为商标判断之基准。 交流协会复表示,肯定台湾朝扩大保护著名商标方向进行检讨及修法,并盼能进一步加强。 二一强化审查、审判及诉愿审议之审理过程。 (日) 交流协会举出有关商标权之具体事例,咸认强化审查官、审判官、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等商标审查、审理能力颇为重要,期望台湾在参酌判例、审查基准后,能够做出适当且公平之审查、审理。日方另提出日本企业遭受到的具体案例,希望加以改善。 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商标注册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诉愿委员会系依智慧财产局的审查基准等进行审查。诉愿委员会系属委员会性质,有十二名委员,皆须具备法律或技术之专业背景,对于任何案件,均审慎审查。日方所提案例系个案,不便表示意见。不过,我方之行政救济制度完善,任何案件均能循此法律途径得到适当之救济。 交流协会表示,肯定台湾在强化商标审查基准、运用上之努力,期望加强办理。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可检讨日方所建议之加强审查人员能力、审查基准之运用、改良等做法。 二二我国冷冻蔬果工业同业公会提出之“盐味烫毛豆冷冻食品及其包装”专利无效申请案,建请日方务作妥慎处理,以维护我业者权益。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从三十年前起出口冷冻毛豆至日本,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本水产 (株) 即台湾的客户之一,该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向特许厅提出专利申请,特许厅于一九九八年九月认可其申请并予以公告。对此,台湾方面计有八家商社提出异议申请,接着冷冻蔬果公会亦检附相关证据,委讬日本代理人向特许厅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并经认定异议成立。但日本水产 (株) 将原专利请求事项略加修正后再提出申覆,其修正内容为“表皮具盐味且渗透入内以及 QQ 口感佳”。特许厅于二○○一年认定此修正案,该认定对台湾出口业者造成极大的打击,因此于平成十一年五月向特许厅提出无效审判的相关资料,惟至今尚未公布审判结果。由于此问题势必影响贸易公平性,因此期盼日方能够撤销该专利申请案。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一连串的无效审判诉讼事件以及侵害事件,目前正依据法令妥适审理中。另外,根据新闻报导,日本多家厂商也牵涉其中,因此并非仅台湾厂商受到不利影响,如能提出有利证据,将可据以审理。 二三产业财产制度相关意见交换。 (日) 交流协会表示,随台湾加入 WTO以及对智慧财产权的关心,近年台湾产业财产制度修正频率增加,期望就该等制度修正内容密切交换资讯。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欢迎日方本项提案,目前已与特许厅定期交换各类刊物,相关法规修正案内容、召开公听会等资讯,均随时刊载于智慧财产局网站,另在该局之专利商品化网站上,亦提供工业财产权制度面相关讯息,日方如有需要资料,愿提供可取得之资讯。 又,欢迎日方对我提出制度、法令上建言,将转知承办单位研议。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台北 亚东关系协会代表许水德 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代表服部礼次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