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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税一[1994]3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分局应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按17%税率计征入库税款比按13%税率多征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从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款中抵扣,未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不能擅自抵扣。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略)
199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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