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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南投启智教养院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南投启智教养院 (以下简称本院) 设各课,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保课:关于掌理中度、重度及极重度智障院生之生活照护与自理训练启智教育训练、职业陶冶、职业辅导、庇护性就业、支持性就业、休闲育乐活动及家庭访视事项。 二社会工作课:关于掌理身心障碍谘询服务、院童心理测验、身心障碍者及其家属之心理、社会、职业等问题之指导及其他有关身心障碍福利服务事项。 三保健课:关于心理矫正、疾病医疗与预防、体能复健训练、卫生教育、保健及设施等事项。 四行政课,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之事项。 第 3 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承内政部部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4 条 本院置秘书、课长、社会工作员、辅导员、保育员、课员、办事员、书记。 本院置护理师、物理治疗师、护士。 第一项主管保健业务之课长职务,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 5 条 本院设人事室,置主任、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院设会计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院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9 条 本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院拟定,层报内政部备查。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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