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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字号】 京财预[1995]18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市供销社、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返还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对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对应返还的增值税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退税资格。 三、各企业根据实际纳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退税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连同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同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后转送财政部驻京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手续。 四、市、区县财政部门于次月2日将退税情况编报月报,电传财政部驻京办事处。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传真电话:352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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