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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鲤鱼潭水库运用规则(新 88.06.30 订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则依水利法施行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鲤鱼潭水库 (以下简称本水库) 由经济部水利处中区水资源局 (以下简称中水局) 负责管理运用。 第 3 条 本水库之运用以年用法为基准,并调配各功能需要,以获致最大综合效益。 前项所称年用法,系指自每年洪水期后,蓄水满库,经一年蓄放,至次年洪水期后复归满库为止而言。 第 4 条 本水库满水位标高三百公尺,水库最大可能洪水位标高三百零三.五○公尺。水库满水位时,下游后池堰警戒水位为标高二百十一.五○公尺。 第 5 条 本水库之运用,以公共给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及观光功能为运用目标。其运用设施,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出水工及未设闸门之后池堰。 第 6 条 本水库有效蓄水之利用运转,应保障下游既得水权人之权益,供应公共给水、工业用水每日平均二十二万吨。水库水位、面积、容量关系曲线图,如附图一。 第 7 条 本水库有效蓄水利用供应,其运转规线如附图二,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水库水位高于下限时,公共给水、工业用水依计划供水量全额供水。 二水库水位在下限以下未达严重下限之间时,公共给水、工业用水以百分之七十八供水。 三水库水位降至严重下限以下时,公共给水、工业用水以百分之五十供水。 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供水时,农业用水之供给量,由有关单位协商降低之。 第 8 条 本水库农业用水在后池堰未设闸门加入运转前,由水库放水在后池堰抽水供应之。其各旬供水量以附表所列者为准。 附表大安溪水系景山溪各圳水权水量表

单位:CMS ┌────┬───┬───┬───┬───┬───┬───┐ │圳别│三堰圳│蕃仔│南片山│大份│永森农│合计│ │││城圳│脚圳│田圳│场抽水││ ├────┼───┼───┼───┼───┼───┼───┤ │各项水量│水权水│水权水│水权水│水权水│水权水│水权水│ │旬│量│量│量│量│量│量│ │月│││││││ ├─┬──┼───┼───┼───┼───┼───┼───┤ │一│上│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中│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下│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二│上│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中│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下│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三│上│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中│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下│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四│上│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中│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下│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五│上│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中│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下│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六│上│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中│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下│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七│上│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中│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下│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八│上│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中│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下│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九│上│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中│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下│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十│上│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中│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下│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十│上│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一├──┼───┼───┼───┼───┼───┼───┤ ││中│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 ││下│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 │十│上│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二├──┼───┼───┼───┼───┼───┼───┤ ││中│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 ││下│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 │备注│由水库管理单位抽水供给│由农场││ │││自行抽││ │││水││ └────┴───────────────┴───┴───┘ 注 1:为维护水权人权益,规定每日放水量不得低于天然流量;但天然流量高于下游水权水量时,应依水权水量放水,其高出之水 量水库得蓄存之。 2:下游水权之不用水时,水库得予蓄存。
第 9 条 本水库每日供给下游水量,在天然流量低于既得水权水量时,不得低于天然流量;天然流量高于水权水量以上时,应依水权水量放水。但下游既得水权人使用水量低于天然流量时,其余量本水库得存蓄之。 前项天然流量以坝址实测水量为准。 第 10 条 本水库溢洪道无闸门控制,水位超过标高三百公尺时,自然溢流。 第 11 条 本水库之洪水运转系指台风时降雨或非台风时期豪雨发生时之水库运转,洪水运转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不得超过流入本水库之尖峰流量。 二在不影响蓄水利用运转功能之原则下,协助减轻景山溪下游之洪水灾害。 第 12 条 本水库下游后池堰,在装设闸门前,其水位超过排砂道堰顶标高二百零二公尺及溢洪道堰顶标高二百零六.一公尺时,以自然溢流方式调节上游放水。 第 13 条 实施紧急排水时,紧急排水道闸门全开排水,以迅速降低水库水位。 前项排水放水量不得使警戒区河道水位上升率超过每半小时○.四公尺。 但连续一小时后,不在此限。实施第一项排水应至水库水位不构成大坝安全威胁时为止。 实施第一项排水时,抽水站应停止抽水。 第 14 条 陆上台风警报发布后,中水局有关人员应驻在办公厅待命,并随时将水库水位变化情形及降雨报告主管机关。 第 15 条 本水库水位标高,接近满水位标高二百九十八公尺且进流量较大时,应向新开国小及附近居民发布水库水位上涨警报,并通知辖区内苗栗县警察局、大湖分局、校林派出所及大湖乡公所,迅速转知水库上游居民注意安全。 第 16 条 本水库溢洪或紧急施放水量超过二十秒立方公尺时,溢流或放水开始一小时以前,应启动警报系统向下游景山溪河床警戒区发布放水警报,并将预定放水时间及放水量通知辖区内苗栗县警察局、苗栗分局、三义分驻所、鲤鱼派出所,迅速转知下游居民,并通知经济部水利处、苗栗县政府、三义乡公所、台中农田水利会等各有关防汛作业单位。 第 17 条 本水库遇天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需施行紧急放水,无法预先通知时,得立即通知后放水之。 第 18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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