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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登录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律师登录及注销登录,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律师声请登录,应具声请书,并缴验律师证书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师职前训练之证明文件。 前项声请书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 3 条 律师非在地方法院登录并加入律师公会后,不得在其直接上级之高等法院或分院登录。 第 4 条 已登录之律师,复在其他法院登录者,应由后登录之法院,将登录之年、月、日及号数通知前登录之法院。 第 5 条 声请登录之律师,有律师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事,或违反同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或有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者,法院应驳回其声请。 第 6 条 律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注销登录: 一自行声请注销。 二死亡。 三撤销资格。 四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 第 7 条 法院依前二条规定,驳回登录之声请或注销登录者,应将驳回或注销之事由,通知其他登录之法院,其有律师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之情事者,并应函请法务部撤销其律师资格。 第 8 条 律师登录或注销登录,由高等法院按月陈报司法院,并由高等法院检察署按月转报法务部送登法务部公报。 第 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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