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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昆明市土地估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95]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土地评估结果的认定,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昆政发(1994)98号文,即《昆明市土地估价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4、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涉及到国有企业资产中的土地评估结果,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明显失准的结果。” 二、修改后的规定从通知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的条文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 1995年9月22日 附: 修改前的条文 “4、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明显失准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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