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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审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就左列人员派 (聘) 兼之,委员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经济部代表一人。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六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代表一人。 八劳方代表四人。 九资方代表四人。 一○专家学者一人至七人。 第 3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第 4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为审议基本工资,应搜集左列资料并研究之。 一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二趸售物价指数。 三消费者物价指数。 四国民所得与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业劳动生产力及就业状况。 六各业劳工工资。 七家庭收支调查统计。 第 5 条 基本工资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 6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委员、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研究费。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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