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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绍市府发[1995]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3日)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区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同时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冷却、洗涤等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用水大户应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改。 第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七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基建等临时用水,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 第八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各自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九条市节水办应加强对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帮助和指导其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设备陈旧造成浪费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条市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节水办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由公共供水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用户,须经市节水办核准,取得供水许可后,方可办理接水扩径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列入用水计划,超过核准用水量的,按超计划用水处理。 增容费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建委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市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节水办要加强对用水定额的管理,根据用水定额和市区水资源情况及供水能力,定期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指标,并进行严格考核。 地表水自建设施取用定额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费。 超计划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一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两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20%以上、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计费;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五倍计费。 地表水自建设施取水超计划用水的,依法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节水办代收。 第十四条增容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收取。其中增容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上交财政,纳入城市共建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款专用。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市节水办就做好市区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节水办填报节约用水表。 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总水表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安装的水计量设备,是考核计划用水量的依据。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水计量设备的新装、调换、校正、修理、抄码等到工作,同时每月向市节水办报送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所需数据。 第十六条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节水办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的,按《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市节水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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