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典试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每节考试完毕,试卷经管卷人员清点后,应即依规定固封,并集中保管。 第 3 条 阅卷期间,申论式试卷由试务承办单位于固定场所集中保管;测验式试卷由试务承办单位于考试完毕后封箱于固定场所集中保管,并在典 (主) 试委员长或经指定之典 (主) 试委员主持下,会同考选部资讯管理处 (以下简称资讯处) 进行拆封及读卷作业。 读卷完毕后,测验式试卷应即由试务承办单位会同资讯处装箱固封集中保管,读入之电子档案由资讯处保管,并将档案烧录于光碟交由政风单位保管。测验式试卷读卷完毕并装箱固封后,因特殊情形须开启封箱核校测验式试卷时,应由试务承办单位会同政风单位办理,并由二单位人员会同签名或盖章重行固封。 第 4 条 各种考试之试卷于考试榜示后,保管一年后销毁;必要时,得延后销毁或另予处理。 前项保管期限起讫及销毁纪录,应列册查考。 第 5 条 委讬办理之考试,其试卷由受委讬之机关、团体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条之规定办理。 各机关、团体保管之试卷,考选部于必要时得调阅之。 第 6 条 各种考试送审之著作、发明、论文、报名表件及有关重要资料之保管,除别有规定者外,准用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