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司法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我省已于1993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以下统称婚姻证件),以前印制的旧婚姻证件同时废止。新婚姻证件的使用,在保证《婚姻法》的贯彻落实,证明公民的婚姻状况和人身关系,保护公民婚姻合法权益,方便公民社会活动,有利于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政部明确规定,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使用本省定点单位印制的婚姻证件。但最近一个时期发现有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省推销伪造婚姻证件,个别地方购买了外省无效婚姻证件的现象,损坏了婚姻证件的法律信誉,造成了婚姻证件管理上的混乱。为维护婚姻证件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婚姻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核查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证件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婚姻关系的法律证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需证明婚姻关系,如结婚、离婚、继承、收养、公证、认证、签证和安排生育指标、审理有关婚姻案件时,必须检查婚姻证件。对丢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要求当事人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核查婚姻证件时,要认真核对婚姻证件上的照片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内容,以及发证机关印章、照片上加盖的钢印、发证日期、证件编号、持证人等有关登记项目。当事人婚姻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同身份证上相关内容要一致。
三、全国统一的国内公民婚姻证件具有较强的防伪性。为使有关部门在核查中便于甄别,省民政厅编制了《关于全国统一的国内公民婚姻证件核查要点》,供有关工作人员掌握。凡同时符合《要点》全部规定的婚姻证件为有效证件,否则为无效证件。
四、各部门在核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映,必要时可直接送省民政厅签定。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推销、使用伪造婚姻证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惩处,销毁非法证件,维护国家婚姻证件的法律尊严。
附:
关于全国统一的国内公民婚姻证件核查要点
一、全国统一的国内公民婚姻证件共分《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4种。凡1993年1月1日后在我省境内办理的国内公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解除夫妻关系证明,均分别使用上述相应的婚姻证件。
二、4种婚姻证件的规格均为128×92mm封皮及内芯共4页8面。封面有国徽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或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字样和汉语拼音。
三、4种婚姻证件封2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内芯发证机关处套印“山东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专用章。
四、《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封皮为红色护照革,内芯为粉红色花纹并带五角星暗记的水印钱币纸;《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封皮为墨绿色护照革,内芯为淡绛色花纹并带有五角星暗记的水印钱币纸。
五、4种婚姻证件的主要填写内容有:持证人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婚姻证件字号及发证日期。《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有原在何时何地登记结婚(或离婚)的记录。《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有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它协议等项协议内容。
六、《结婚证》、《离婚证》字号,“字”用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县(市)名称第一个字加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第一个字组成;市辖区用所属市名称第一个字加区名称第一个字组成。字前加括号写年度号。“第××××号”为证件顺序号,一号两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字号,“字”用发证县(市)名称第一个字,市辖区要加所属市名称第一个字,“字”前加括号写年度号,“第××××号”为证件顺序号,一号两证或一证。
七、婚姻证件各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无空项、无涂改。
八、婚姻证件上当事人照片加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