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毒与毒性物质之分析、调查、预防、管制、安全评估标准之研订及农民安全用药之指导事项。
二农药与代谢产物或其他毒性物质之毒性测试及协助安全使用农药之试验研究事项。
三农药及毒物之有机合成技术之研究、农药配方制剂之改进、农药成品品质分析、标准规格之试验研究事项。
四低毒性天然物、微生物及其产物、化学传迅素等生物化与生化制剂标准规格及品质管制之试验研究事项。
五杀草剂、杀菌剂、生长调节剂、微生物制剂、杀虫剂与杀鼠剂等有关农药使用及整合性植物保护规范之研订事项。
六杂草、农药、公害污染物在农业环境中之分布与其对农作物生长及品质影响之试验研究事项。
七农药及毒物科技发展资讯服务、农药安全使用推广教育、经济效益评估与受委讬办理农药登记试验及资料综合分析等服务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七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有关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 6 条
本所置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室主任、助理研究员、组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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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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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
│职称│官等职等├───┬───┤备考│
│││暂行│合理││
│││员额│员额││
├────┼───────┼───┼───┼─────────┤
│所长│简任第十二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简任第十二│
│││││职等办理。│
├────┼───────┼───┼───┼─────────┤
│副所长││ (一) │ (一) │由研究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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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七) │ (七) │由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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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简任第十职等│十│十│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荐任第十职│
│││││等办理。│
├────┼───────┼───┼───┼─────────┤
│副研究员│荐任第八职等至│一六│一六│本职称之职等,在“│
││第九职等│││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荐任第八职│
│││││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室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荐任第八职│
│││││等办理。│
├────┼───────┼───┼───┼─────────┤
│助理研究│荐任第六职等至│三二│三二││
│员│第七职等││││
├────┼───────┼───┼───┼─────────┤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三│三││
││荐任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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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一四│一○│内五人得列荐任第六│
││第五职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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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二│一││
││第五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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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一││
││第三职等││││
├──┬─┼───────┼───┼───┼─────────┤
│人│主│荐任第八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事│││││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荐任第八职│
│室│任││││等办理。│
├──┼─┼───────┼───┼───┼─────────┤
│会│会│荐任第八职等│││本职称之职等,在“│
││计││一│一│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计│主││││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任││││前,暂以荐任第八职│
│室│││││等办理。│
│├─┼───────┼───┼───┼─────────┤
││组│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一││
││员│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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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八二│七八││
││ (九)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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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所长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10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