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准则依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同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等有关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规费,指下列各款: 一检验费。 二作业规费。 (一) 检验标识费。 (二) 各种证书、证明书、报告书之补发、换发或缮发副本工本费。 (三) 临场费及其所需支出其他必要费用。 (四) 办公时间外延长作业费用。 (五) 申请使用产品安全标志之费用。 (六) 执行产品型式认可或试验室认可之作业费用。 第 3 条 凡经公告应施检验之商品均依本准则规定计收规费。 第 4 条 下列物资免收检验费用: 一进口军公粮食 (包括黄豆在内) 持有粮政机关证明者。 二援助物资持有政府机关证明文件者。 三救济物资持有政府机关证明文件者。 四军用物资持有军事机关证明文件者。 第 5 条 以外币为货款核缴检验费用者,按海关订定每旬报关适用外币汇率表之买入 (出口) ,卖出 (进口) 价,换算为新台币。 第 6 条 依查定或公订价格之费额计收检验费者,其报验商品不满一单位之尾数,按一单位计算。但凭结汇证件或其他销货证件计收检验费者,按总价款依规定费率计算。 第 7 条 凡经公告应施检验商品,均按同时公告之检验费率依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规定之价格计收检验费。 前项应施检验商品,一并核发产地证明书者,另行按批收费。 第 8 条 业者应于报验时缴验结汇证件或其他销货证件,以凭计收检验费。未能于报验时缴验者,得于发证后二周内补行缴验。 以国产商品分等检验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优惠费率及其他法令规定优惠费率暨依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免收检验费用之报验案件,应由报验人于报验时缴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凭计收检验费,不得事后补行缴验。 检验机构视实际需要,得依照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另行调查市价拟订费额表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实施之。 第 9 条 免办输入许可、输出许可证之检验商品,其缴纳检验费,依下列规定: 一进口检验商品,由报验人于报验时缴验外货进口报单或国外出口商商业发票,开发信用状申请书 (报关用第二联) 等结汇证件。 二出口检验商品,由报验人于报验时缴验信用状或经报关专责人签章之国货出口报单。但在厂场当地之检验机构报验者,如未能于报验时缴验前列证件者,得先缴验发票 (含国内销货发票,商业发票等) 具结先行缴纳检验费,由受理报验之检验机构于合格证书验对存查联注明已计收检验费额后,于申请港口验对补行缴验信用状或国货出口报单,如有短缴者,应补行缴纳。 第 10 条 一般检验规费之计收,元 (新台币) 以下不予计收。如每该批检验费之费额未满新台币十元者,免予征收。 第 11 条 商品依下列规定计收标识费: 一出口商品专用标识:每件新台币二角。 二货柜专用标识: (一) 散装货柜每件新台币八十元。 (二) 罐头食品光罐包装、塑胶收缩包装或经检验机构核定之其他包装, 每一包装单位新台币四十元。 三国内市场商品专用标识: (一) 一般内销商品专用标识:每件新台币一角。 (二) 肥料专用标识:每件新台币一角。 (三) 建筑钢筋专用标识:每件新台币三元。 每批报验商品依前项标准计收之检验标识费以新台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角位金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分位不计收。 第 12 条 合格证书、委讬试验报告书之补发、换发、缮发副本,每份计收工本费新台币五十元。 第 13 条 临场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每人每日新台币五百元,交通费不另计收。但无法当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临场费则依国内外出差旅费规则规定之各项费用标准核定收之。 二临场费以检验当时每一申请书 (即每批) 收检验人员一人费用为原则,商品数量过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业者,得经受理检验机构之检验单位主管核实加收临场费。 三同一货主同时报验多批商品,且其商品存置同一处所,以并收检验人员一人之临场费为原则,商品数量过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业者,依前款后段之规定,加收临场费。 四同一货主,其商品存置不同处所,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五同一货主,其商品存置同处所,非同时报验者,应分别计收临场费。而同时临场检验者,得经申明后,视同同时报验,合并计收临场费。但商品数量过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业者,依第三款末段之规定,加收临场费。 六不同货主不论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处所,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七检验机构不得收取非担任实际检验工作人员之临场费。 八检验机构核准货主申请注销临场检验,应发还其所缴之临场费,或于次批商品报验时予以抵缴,并在报验申请书内注明。检验机构派往港口验对人员,一律不收临场费。 依委讬试验办法派员临场取样或试验者,其临场费之计收准用第一项各款之规定。 第 14 条 货主申请延长作业者,依下列规定: 一延长作业以在办公时间内申请为原则。 二平常日之延长作业时间为上午六时至八时三十分,下午五时三十分至十时。 三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其他政府规定之假日,其延长作业时间包括平常日办公时间及前款延长作业时间。 四平常日之延长作业费,一般检验或港口验对,每批按新台币二百元计收。 五假日之延长作业费,一般检验或港口验对,每批按新台币一千元计收。 六业者申请于第二或三款规定时间以外之时间特别延长作业者,每批按新台币二千元计数。 七外销青果之港口验对,不论平常日或假日,均接每输次新台币二千元计收。 八检验机构核准货主申请注销延长作业者,应发还其所缴延长作业费,或于次批商品报验时予以抵缴,并在报验申请书内注明。 前项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按批计收之延长作业费,如同一货主同时报验多批商品者,其应缴延长作业费,按一批计收。 旅客随身携带检验之物品,不另计收延长作业费。 第 15 条 产品安全标志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安全标志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千元。 二安全标志年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五千元。 三安全标志证明书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百元。 四安全标志型式试验费,依产品不同公告之:其重新申请型式试验者,经检验机构以书面审查,其型式试验费依原型式试验费十分之一计收。 五系列产品登录审查费:依各产品原定型式试验费十分之一计收。 六系列产品登录或变更设计之确认试验费:试验项目之费额,另行公告。 七安全标志工厂品保审查、追查作业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五千元。 第 16 条 商品电磁相容型式认可作业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电磁相容型式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千三百元。 二电磁相容型式认可证明书之补发、换发:每份新台币三百元。 三电磁相容型式系列产品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二千三百元。 指定试验室认可作业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申请费: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二文件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三评鉴、复评或追查作业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七千元。 四国内试验室临场费依第十三条规定计收;国外试验室临场费依国外出差旅费规则规定之标准计收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或什支费。 第 17 条 依其他法令所定应收之检验费用依各该法令之规定。 第 18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