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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砂石粘上矿开采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1995]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5]63号的精神和“全省石矿场清理整治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砂石粘土矿开采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牵头,各区(镇)人民政府、公安、劳动、工商、水务、环保、绿委等部问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清理时间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至1996年6月底结束。 三、凡有下情况形之一的砂、石、粘土矿开采场,一律予以关闭。 (一)无市矿产资源办核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或河道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大量占用或毁坏耕地的; (三)对自然环境、景观、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影响较大,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四)违背城市建设规划或阻碍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 (五)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操作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管理混乱,屡整不改的。 四、对无《采矿许可证》的违法采矿点(场),除令其关闭外,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经清理整顿后,可继续开采的,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计划和措施,与市规划国土局签定土地复垦合同书,并按《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交缴保证金。 在这次清理中关闭的采矿点(场),原开采者应按规定做好复垦治理工作。 六、对关闭的采矿点(场),由市规划国土局收回《采矿许可证》,并行文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七、市规划国土局应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新进行规划,在宝安、龙岗两区的城建规划区外,选择适宜的地段建立几个生产规模较大的采矿场,作为全市今后开发建设的砂石土建材供应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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