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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废止编定认定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标准依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称因环境变更无继续存在必要之认定标准如下: 一工业区因战争、地震、水灾、风灾、或其他重大事变遭受损坏,无法或难以修复时。 二为因应都市发展结构之改变,工业区之区位对附近生活环境发生不良影响,经检讨划入都市计划范围,并经该划入范围内全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者。 三为因应产业环境转型,或较适宜作为其他使用不妨碍邻近土地使用者。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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