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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国旗请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批字[1994]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国旗的请示》已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体现着国家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对哪些场所和机构所在地应当升挂国旗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防止国旗使用不当,损害国家尊严,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你公司为扩大产品影响,积极开拓产品市场的意图应当鼓励,但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国旗图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立即终止在产品包装上用国旗图案为背景的包装设计工作。 二、如有国旗图案为背景的包装材料已经印刷出厂的,务必及时与市政府取得联系,由市政府监督,在封闭的秘密场所进行销毁,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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