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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府发[1995]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的通知》川府发〔1995〕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再次取消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十四项收费 (一)机动车废气超标排污费(市环保局) (二)机动车废气检测费(市环保局) (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市计委) (四)自来水增容费(市公用局) (五)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即取消新建商品房交易登记费、新建商品房勘丈费)(市房地产管理局) (六)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费(市房地产管理局) (七)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市国土局) (八)强制检查授权资格登记费(市技术监督局) (九)一、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市技术监督局) (十)全面质量达标合格证费(市技术监督局) (十一)重庆市优质产品评审费(市技术监督局) (十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登记费(市劳动局) (十三)天然气城市开发费(市经委) (十四)综合治理费(街道办事处) 二、降低五项收费的收费标准 (一)地价评估费(市国土局) 按所估地价总额的1%降为按3‰的标准计收。 (二)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机构的档案保存费(市劳动局) 个人委托保存由每人每月5元降低为3元,单位委托保存个人档案由每人每月10元降为6元。 (三)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保存费(市人事局) 个人选手委托保存档案由每人每月15元降为5元,单位委托保存个人档案由每人每月20元降为10元。 (四)律师执照(证)工本费。(市司法局) 按国家规定每本收费1元执行。 (五)公安部门收取的房屋租金由6%降为3%收取;私房出租租金由8%降为5%收取。收费范围只限出租居住人的房屋。柜台出租及营业性门面,店堂出租不得收取治安管理费。 三、改进两项收费 (一)农村建房管理费(市国土局)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的不再收取;占用非耕地的仍按原标准每平方米0.25-0.5元执行;占用耕地的由每平方米0.50-1元提高为每平方米1-2元。 (二)机动车驾驶员急救培训及急救箱(包)收费(市机动车卫生救护训练办公室) 提倡驾驶员具备基本的卫生救护常识和救护手段,以备应急操作。但机动车驾驶员急救培训工作和急救箱(包)的配售不得强制推行,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要主动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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