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工业区用地申请变更规划审查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标准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之审查费,其面积在○.五公顷以下者,每件新台币一万元;○.五公顷以上者,每增加○.二公顷加收新台币二千元,不足○.二公顷者,以○.二公顷计算。 申请人于申请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变更规划面积时,应按前项规定重新计算审查费,并补缴用地面积增加后审查费之差额;其减少用地变更规划面积者,审查费不予退还。 第 3 条 依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办法第三十五条之一第一项申请变更者,其审查费准用前条规定。 第 4 条 申请人应于申请时向各工业主管机关公告之受理单位缴交审查费。 前项审查费,于申请案件审查终结后,缴交至依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设置之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或成立之专户。 第 5 条 经工业主管机关认定无须办理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者,其审查费无息退还。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