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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能源委员会与巴黎环境及能源管理局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为共同利益及致力于保护世界环境,巴黎环境及能源管理局及台北经济部能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及互忠之基础提供一技术合作之架构。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下之约款: 第一条合作范围 A 本备忘录指涉之合作范围应顾能源之规划与管理、能源效率及能节约、再生能源、净洁能源之技术、提升能源相关商业及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之领域内进行。 B 巴黎环境及能源管理局及台北能源委员会依据本备忘录进行合作。双方当事人及其指定之代表人将寻求相关组织、能源机构、研究机构及企业舒司之参与以加强合作。 第二条合作活动 双方当人事人将竭力鼓励、促进及提供便利与相关之企业、机构、协会及组织间之合作。合作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A 资讯之交流; B 能源政策制定之交流; C 共同研究计划之执行; D 为参与经同意之研究、开发、分析、设计及实验活动之科学及技术人员之交流; E 举办经双方同意之主题之研究讨会或其他会议; F 训练参与人员; G 其他经双方同意之能源及能源相关领域之合作方式。 第三条实施计划 A 当双方指定代表人,依据双方当事人之授权,同意依本备忘录从事任何方式之合作之活动时,将订立一实施计划,该实施计画应附加于本备忘录。 B 各该实施计划后列明活动之范围、管理责任、特定经费之安排、成本及时程之预估,应遵守之程序,智慧财产权之处理、责任归属以及其他适当事项。 C 根据本备忘录拟定之特定实施计划,而从事之所有合作活动,均应遵守其个别应适用之法律、规定、政策、可利用之经费以及规范双方当事人及其指定代表人之行政程序。 D 任一当事人之指定代表人,应指定一专责之计划协调人员,负责各该实施计划之所有协调事宜。 第四条相互协助 双方当事人依本备忘录,应对双方派赴国外执行指派任务之人员,提供其必须之协助。 第五条保密条款及智慧财产权归属 A 除非法律有强制揭露之规定,且于事先知会他方当事人;任何经一方当事人指定为机密之资讯,他方当事人应将该等资讯列为机密资讯。 B 除前项约定外,双方当事人及其指定之代表人,对于依本备忘录所提供、交换或产生之各种资讯,除非有保护此等资讯之所有权、发渡、著作权及其他智慧财产权之必要时,将尽最大努力传播该等资讯。 C 关于智慧财产权之归属及保护以及资讯传播之细节,将于各负施计划中依本备忘录加以规定。 第六条生效日 本备忘录之执行如需进一步协商将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本备忘录自签署日起生效。 第七条修改 本备忘录及其个别施行计划得依双方当事人之书面协议加以修改。 第八条终止 A 对任一当事人均晶于所欲终止日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而终止本备忘录。 B 依本备忘录所进行而起始于本备忘链终止日前之活动,其效力及期间不受本备忘录终止之影响。 签署人受双方当事人之正当授权,见证以上约款。 于巴黎,于西元 2002 年 10 月 14 日。 代表巴黎环境及能源管理局代表台北经济部能源委员会 ───────────────────────── 多明尼克坎彭纳女士庄世明先生 国际合作处处长第一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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