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事业人员 (以下简称事业人员) 考成区分如下: 一年终考成:系指事业人员于每年年终考核其当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职期间之成绩。 二另予考成:系指事业人员于同一考成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成。 三专案考成:系指事业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时随时办理之考成。 事业人员任现职,经叙定资位至年终满一年,予以考成;不满一年者,得以前经铨叙有案之同一资位或相当该资位以上职务,合并计算。但以调任并继续任职者为限。 在同一考成年度内先后任两个不同资位职务,分别各达六个月者,除合于前项规定办理年终考成外,应仅以高资位职务办理另予考成一次为限。 另予考成于年终办理之。但辞职、退休、资遣、死亡或留职停薪者得随时办理之。 考成年度内,任职已达六个月,转任交通行政机关人员,如其转任前之年资,未经所转任机关并计办理考绩、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转任前之机构予以查明后,于年终办理另予考成。 第 3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学识、才能等项考核评分,各项评分标准,依交通事业人员考成表之规定。但业务性质特殊,规定项目不适宜或各项目计分比率有变更之必要者,得由事业总机构或事业机构报请各该主管机关商请铨叙部另订或调整之。前项考成表另订之。 第 4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为满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及奖惩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丁等:不满六十分。 二年终考成列甲等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乙等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给与一个半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级。考列丁等者,免职。 三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乙等者,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丙等者,不予奖励。考列丁等者,免职。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条件,准用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交通部所属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邮政总局二事业机构人员之考成,仍依原存分制规定办理;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第 5 条 (删除) 第 6 条 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已升资晋级者,年终考成不予再晋。但专案考成不在此限。 第 7 条 事业人员除专案考成外,遇有足资鼓励之事迹或儆诫之行为时,应随时予以奖惩。平时考核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于年终考成时,并计成绩增减总分。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终考成应列丁等。 奖惩标准表由各事业机构拟订,报请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并送铨叙部备查。 对于事业经营有具体贡献者,除给予第一项之奖励外,并得酌发奖金,其标准由事业机构拟订,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 8 条 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受记一大功以上奖励者,年终考成不得列丙等以下;记一大过者,不得列乙等以上。 第 9 条 专案考成于有重大功过时行之;其奖惩依下列规定: 一一次记二大功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但在同一年度内再因一次记二大功办理专案考成者,不再晋薪级,改给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一次记二大过者免职。 专案考成不得与平时考核功过相抵销。 第 10 条 前条所称专案考成一次记二大功、二大过之标准,依下列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二大功: (一) 对本事业之业务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经采行而获得重大成效者。 (二) 对主办业务提出重大革新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三) 遇有特殊危急事变,冒险抢救,保全本事业或公众重大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四) 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或已发生之变故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严重损害者。 (五) 遇案情重大事件,不为利诱,不为势劫,而秉持立场,为政府或本事业增进营誉,有具体事实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二大过: (一) 行为不检、屡诫不悛,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者。 (二) 遇有特殊危急事变,畏难规避或救护失时,致本事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 执行职务不力,怠忽职责,或泄露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或本事业遭受重大损害者。 (四) 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五) 对本事业之重大危害,疏于觉察防范、或因循瞻护、或隐匿不报、或临时措置失当,因而贻务事机,致本事业遭受重大损害者。 (六) 侮辱、诬告或胁迫长官,情节重大者。 (七) 暗职继续达四日,或一年累积达十日者。 依本规则规定一次记二大功或二大过之专案考成,应引据法条详述具体事实,按规定程序,专案报送各该主管机关核定,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事业机构正副首长由事业总机构考成,事业总机构及未设总机构之事业机构正副首长经由各该主管机关核定,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 13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应按资位编造清册,并应填具人数统计表,其中列丁等者,应检附其考成表;专案考成应填具专案考成清册及记大功 (过) 事实表。 前项考成清册、年终考成人数统计表及专案考成记大功 (过) 事实表另订之。 第 14 条 年终考成结果应自次年一月起执行,专案考成应自铨叙部铨叙审定之日起执行。但年终考成及专案考成应予免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执行;未确定前,得先行停职。 依第七条核予之奖惩,除高员级资位以上人员记大功、记大过,应俟报准各该主管机关核定执行并报铨叙部备查外,其余奖惩应随时报准事业总机构或事业机构执行之。 第 15 条 事业人员之考成,由各事业机构考成委员会执行初核,并经机构首长覆核后函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其中任用案须送铨叙部者并送铨叙部铨叙审定。但主管仅有一级不能组织考成委员会,经各该主管机关核准者,得由该机构主管迳行考核。 第 16 条 考成委员会以下列人员为委员: 一本机构副首长一人,并兼考成委员会主席。 二本机构一级单位主管。 三本机构人事主管。 四本机构非主管人员。 考成委员会委员,每满五人应有一人为非主管人员,并由本机构人员票选产生。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员以其任本职之期间为准,非主管委员之任期为一年,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第 17 条 考成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但年终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专案考成,须经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决议。 前项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 18 条 办理考成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二十条规定,并对考成结果在核定发布前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对涉及本身之考成事项应行回避。 第 19 条 考成结果,由事业机构书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年终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专案考成受免职之惩处者,应附注事实及原因。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