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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1995年8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增加第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财政开支。” 三、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其中“乡级人民政府归档”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第十四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 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2、“第十五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第十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 七、增加第十二条:“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修改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十一、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委员会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十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最后增加“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三、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款修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 十四、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十五、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1、“第四十八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第四十九条对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3、“第五十条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十六、增加第五十一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十七、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持”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删去第三款。 十八、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其中“可向本级或者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检举、控告”改为“可向本级选举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控告”。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了修改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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