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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史瓦济兰王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史瓦济兰王国外交暨留易部复驻史瓦济兰王国大使馆第十节号节略译文: 史瓦济兰王国外交暨贸易部兹向中华民国驻史瓦济兰王国大使馆致意,并就该管二○○二年十月八日第CE九一/七八号节略复知该管馆,史瓦济兰王国欣然同意“中华民国政府与史瓦济兰王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届满后,依照协定第四条之规定予以延长三年。 史瓦济兰王国外交暨贸易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于墨巴本
驻史瓦济兰王国大使馆致史瓦济兰王国外交暨贸易部第CE九一/七八号节略译文: 中华民国驻史瓦济兰王国大使馆兹向史瓦济兰王国外交暨贸易部致意,并照会该部届满。检附该协定影本乙份,请参考。 依照该协定第四条之规定,中华民国政府提议该协定效期届满后予以延长效期三年,并感谢史瓦济兰王国政府就此提出评论及建议。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史瓦济兰王国外交暨贸易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月八日于墨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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