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所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以所长、佐理、课长及各主管人员组织之,会议时以所长为主席,有事故时,由所长指定佐理或资深课长代理之,应出席人员因事缺席时,事前须得所长之允准。 前项会议之决议,应有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2 条 女所设有主任时,应出席会议。 第 3 条 本会会议每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 第 4 条 关于左列各项应经本会之议决: 一被告衣服卧具饮食及其有关事项。 二被告疾病疗养卫生及其有关事项。 三作业种类课程及劳作金事项。 四教化一切事项。 五被告性行报告事项。 六看守所一切经费收支事项。 七看守所建筑修缮等事项。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项。 第 5 条 议案有审查之必要时,得由所长于会议前指定人员先行审查,签注意见,报告所长,提交所务委员会议。 第 6 条 决议案实施时,如有窒碍难行之处,认有修正之必要者,得报告所长提交复议。 第 7 条 本会会议时,所长须使各课课长主任将前次会议以及所有被告情况,及一切事务之施行,并决议案执行经过,为详细之报告。 第 8 条 会议时由主席指定人员纪录。 第 9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