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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航空器设计制造适航验证中心设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财团法人航空器设计制造适航验证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设立宗旨为建立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航空器各项装备及其零组件之设计、制造、维修、组装过程及其产品之验证体系,推广相关适航验证技术及服务,以提升航太产业技术水准及促进飞航安全与民用航空事业之发展。 第 3 条 本中心业务范围如下: 一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委讬之适航检定业务。 二航空器适航验证制度及飞航安全提升之研究规划。 三航空器适航标准及检定程序之研究与谘询。 四提供航空器适航验证之管理谘询及技术服务。 五推动适航验证之国际合作事务。 六其他相关业务。 本中心执行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之业务时,不得与前项第一款有利益冲突之情形。 第 4 条 本中心设立基金总额为新台币八亿元,由民航局管理之民航事业作业基金无偿捐助之。 第 5 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如下: 一设立基金孳息之收入。 二执行适航验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之收入。 三受委讬研究之收入。 四无利益冲突之国内、外公私人机关、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五其他相关收入。 第 6 条 本中心董事会置董事会置董事七至九人,均为无给职,由交通部就下列人员遴选之,并指定一人为董事长。 一交通部有关司处科长级以上人员。 二民航局有关组室主管以上人员。 三国内外对适航验证技术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四具有适航专业之企业人士。 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过二人。依前项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过三人。依前项第三款及第四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过二人,其不得与本中心有利益冲突。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 7 条 董事会职权如下: 一基金之筹措、管理及运用。 二执行长之聘任及解任。 三内部组织之订定及管理。 四业务计划之审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预算、决算之审定。 六重要事项之拟议或决议。 七其他依章程规定事项。 第 8 条 董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董事会之召开及表决应依交通部主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准则及其他法令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中心置监察人一人,由交通部派员担任,负责监督董事会之运作,其任期为三年。 第 10 条 本中心置执行长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之;执行长依董事会之决议,负责业务之推动与执行,并于董事会会议列席报告相关业务。 第 11 条 本中心应依业务需求,建立组织编制,以执行第三条之业务,并应将其组织编制表报请交通部核定。 第 12 条 本中心因故解散时,其剩余财产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原设立基金应缴回民航事业作业基金。 二其他财产经依法清算后,如有剩余应捐赠政府有关机关 (构) 或本中心所在地地方政府。 第 13 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成立之本中心于本办法发布施行后适用本办法,其捐助章程及组织应符合本办法及交通部主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准则之规定。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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