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提供执行机关依废弃物清理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接受委讬代清除、处理理一般事业废弃物之收取费用标准,特订定本准则。 第 2 条 执行机关合并代清除处理一般事业废弃物时,应依本准则订定相关收费规定,并应反映清除、处理成本。 第 3 条 前条之清除、处理成本,包括清除、处理业务之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土地使用成本、回馈金及各项清除处理设备之操作维护成本与依使用年限每年平均应摊提之折旧费。 前项之管理成本,包括清除、处理业务行政管理人员之人工成本、办公费及行政事务费。 前二项之人工成本,包括薪资、工作奖金、加班费及各项福利支出。 第一项之操作维护成本,包括油脂费、保养维护费、保险费、使用牌照税、汽车燃料使用费、水电费、覆土费、租赁费、土地使用费、回馈金及相关消耗品支出。 第一项之土地使用成本,依土地之公告现值百分之十。 第一项之回馈金,依政府公告实施之垃报处理场 (厂) 用地取得、建场 (厂) 工程及营运阶段之回馈金。 第 4 条 一般事业废弃物代清除费,包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维护成本及清除设备之折旧费,其计算方式如左: 清除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维护成本 (元/年) 清除费 (元/吨) = ─────────────────────── 年清除量 (吨/年)各项清运机具购置成+ 清除机具折旧费 ( ───────────── 年清除量 (吨/年) ×7本 (元)──────────年 (使用年限7年计) 第 5 条 掩埋场代处理费,包括工程建设成本、回馈金、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维护成本、掩埋作业机具成本及土地使用成本,其计算方式如左: 一掩埋成本 (元/吨) = 工程建设及其人工管理成本(元)+土地取得成本及建场回馈金(元) ────────────────────────────── 掩埋场总处理量 (吨) 各项掩埋作业机具购置成本 (元) +掩埋作业机具折旧费 (─────────────────── 年处理量 (吨/年) ×7年 (使用年限7年 ─── 计) 二操作维护费 (元/吨) = 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维护成本 (元/年) +营运回馈金 (元/────────────────────────────── 年处理量 (吨/年) 年) ── 三土地使用费 (元/吨) = 土地之公告现值百分之十 (元/年) ──────────────── 年处理量 (吨/年) 第 6 条 焚化厂代处理费,包括工程建设成本、回馈金、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维护成本及灰渣清理成本,其计算方式如左: 一焚化成本 (元/吨) = 工程建设及其人工管理成本 (元) +土地取得成本及建厂回馈金 (元────────────────────────────── 焚化炉运转期间总处理量 (吨) ) ─── 二操作维护费 (元/吨) = 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维护成本 (元/年) +灰渣清理成本 (元────────────────────────────── 年处理量 (吨/年) /年) ──── 土地之公告现值百分之十 (元/年) 三土地使用费 (元/吨) = ──────────────── 年处理量 (吨/年) 第 7 条 比重在○.二公下之一般事业废弃物或其他清除处理成本特殊者,得由执行机关依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计算方式订定较高之代清除处理费用。 第 8 条 执行机关收取一般事业废弃物代清除处理费用,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9 条 执行机关应于本准则发布日起六个月内,依本准则订定相关收费规定,并依规定收费;且代清理一般事业废弃物所收之费用,应专款用于一般事业废弃物之清除处理。 第 10 条 区域性联合处理单位代清除处理一般事业废弃物之收取费用标准,准用本准则。 第 11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