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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观光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 本局设企划、业务、技术、国际、国民旅游五组,分掌各项业务。 第 4 条 本局企划组职掌如左: 一各项观光计划之研拟、执行之管考事项及研究发展与管制考核工作之推动。 二年度施政计划之厘订、整理、编纂、检讨改进及报告事项。 三观光事业法规之审订、整理、编纂事项。 四观光市场之调查分析及研究事项。 五观光旅客资料之搜集、统计、分析、编纂及资料出版事项。 六本局资讯硬体建置、系统开发、资通安全、网际网路更新及维护事项。 七观光书刊及资讯之搜集、订购、编译、出版、交换、典藏事项。 八其他有关观光产业之企划事项。 第 5 条 本局业务组职掌如左: 一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导游人员及领队人员之管理辅导事项。 二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导游人员及领队人员证照之核发事项。 三国际观光旅馆及一般观光旅馆之建筑与设备标准之审核事项。 四观光从业人员培育、甄选、训练事项。 五观光从业人员训练丛书之编印事项。 六观光旅馆业、旅行业聘雇外国专门性、技术性工作人员之审核事项。 七观光旅馆业、旅行业资料之调查搜集及分析事项。 八观光法人团体之辅导及推动事项。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 6 条 本局技术组职掌如左: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及规划事项。 二观光地区名胜古迹协调维护事项。 三风景特定区设立之评鉴、审核及观光地区之指定事项。 四风景特定区之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之督导事项。 五观光地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之辅导及公共设施兴建之配合事项。 六地方风景区公共设施兴建之配合事项。 七国家级风景特定区奖励民间投资之协调推动事项。 八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之划定与专业导览人员之资格及管理办法拟订事项。 九稀有野生物资源调查及保育之协调事项。 一○其他有关观光产业技术事项。 第 7 条 本局国际组职掌如左: 一国际观光组织、会议及展览之参加与联系事项。 二国际会议及展览之推广及协调事项。 三国际观光机构人士、旅游记者作家及旅游业者之邀访接待事项。 四本局驻外机构及业务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国际观光宣传推广之策划执行事项。 六民间团体或营利事业办理国际观光宣传及推广事务之辅导联系事项。 七国际观光宣传推广资料之设计及印制与分发事项。 八其他国际观光相关事项。 第 8 条 本局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文书收发、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事项。 四办公房舍之布置、清洁、安全及节约能源等管理事项。 五工友、司机、技工管理事项。 六财产之登记、增置、经管、养护、减损等管理事项。 七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收付、移转、存管及帐表之登记、编制等出纳管理事项。 八员工住宅辅购、文康设备等管理事项。 九本局业务会报资料准备、记录等相关事项。 一○办理本局事务管理工作之检核事项。 一一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一二其他不属于各组、室职掌事项。 第 9 条 本局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及加强职位功能事项。 二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事项。 四职员勤惰管理及考核统计事项。 五职员考绩、奖惩、保险、退休、资遣及抚恤事项。 六员工待遇福利事项。 七职员训练进修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事项。 九员工品德及对国家忠诚之查核事项。 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本局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岁入岁出概算、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决算之编制事项。 四经费之审核、收支凭证之编制及保管事项。 五现金票据及财物检查事项。 六采购案之监办事项。 七工作计划之执行与经费配合考核事项。 八公务统计编报事项。 九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11 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计划之指示及决定。 二各项法规重要原则之指示及决定。 三各组、室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 四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五各级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核定拟议。 六施政及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七重要会议之主持。 八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九其他有关局务之综理。 第 12 条 本局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计划之襄助。 二重要法规政策、计划之研拟。 三各组、室业务之督导考核。 四机密与重要文稿之核阅。 五重要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六局长授权事项之处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有关局务之襄理。 第 13 条 本局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阅。 三各组、室业务之协调及权责之核议。 四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五长官授权事项之处理。 六其他有关业务之处理。 第 14 条 本局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综理组、室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监督及考核。 二主管业务,依权责规定之核议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审核、判行及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业务之接洽、协调及有关会议之参加。 六组、室日常业务之处理。 七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5 条 本局各组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 第 16 条 本局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建议。 二重要计划及文稿之撰拟。 三主管业务之接洽、协调及有关会议之参加。 四主管文稿之初核。 五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督导及监督考核。 六其他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7 条 本局专门委员、技正、工程司、秘书、编审、专员、副工程司、科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 18 条 本局业务会报,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19 条 本局职员到职时,应向人事室报到,办理有关报到手续及填写职员资料。 第 20 条 本局职员到职时,应检齐有关证件,送人事室核支薪给。 第 21 条 本局职员到职后,凡应办理铨叙、保险者,应向人事室依规定办理。 第 22 条 本局员工有关实物配给、房租津贴及婚、丧、生育、医药、子女教育各项补 (互) 助费之请领、停发、变更,均向人事室办理。 第 23 条 本局职员应依规定办公时间按时到公,亲自签到、签退。 第 24 条 本局职员差假,应分填差假单,奉核准后,送人事室登记。 第 25 条 本局人事管理,除前列各条规定外,依有关人事法令办理。 第 26 条 本局岁入岁出预算,由会计室依据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及施政年度计划,召开预算会议编列之。 第 27 条 本局决算依据有关法令规定及施政计划实施成果,依年度收支累计编制之。 第 28 条 款项收支,由会计室察核凭证、制具传票,呈经局长核定,送秘书室执行后,再送还会计室登帐。 第 29 条 员工薪给,由秘书室依据员工异动情形,编造清册。职员者由人事室、会计室审核;工友、司机、技工由秘书室、会计室审核。呈奉核定后,按册发给,并依规定扣缴所得税。 第 30 条 每月岁入岁出预算执行情形,依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31 条 本局物品之采购,印制品之印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 32 条 本局领用物品应由领用人填具领物单,经各主管签章后,送由秘书室核发并登记。 第 33 条 本局财产,由秘书室保管登记。 第 34 条 本局办公处所之清洁卫生由秘书室办理。 第 35 条 本局公务车辆调配、保管、保养及油料之购发由秘书室办理。 第 36 条 本局工友、司机、技工雇用,工作、调遣、训练、指挥、监督、考核及解雇等由秘书室办理。 第 37 条 本局办公室之防护安全事宜,由秘书室协同人事室办理。 第 38 条 一般公文收到后,由总收文人员,分别摘由、编号、登记、注明收文日期、加盖公文戳记,分送主办单位处理。 第 39 条 归档案卷,如须调阅参考时,应写调卷单,经该主管签章后,向经管档案人员调取。机密文件得由申请人亲自调取。 第 40 条 公文处理,最速件随到随办,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过三日。机密或首长亲启文件,应登记收文簿,原封分别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紧急文件,先行呈核。 第 41 条 文稿核判后,由秘书室分别缮发。 第 42 条 公文发出后,应由收发人员将原文原稿,一并送档案人员编号、分类、归档。 第 43 条 公文送达发文人员后,应即发出,会签公文,应视同速件处理,重要或繁杂案件,其期限应专案核准。 第 44 条 本局公文处理,除前述规定外,依有关文书法令办理。 第 4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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