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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认证论坛(IAF)多边相互承认协议(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IAF 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LA) 一本协议系以依据国际认证论坛相关规则及程序所执行之评鉴的结果为基础。 二本协议之成员为已签署本协议之认证机构 (“参加之机构”统称为 MLA小组) 。 三每个参加之机构应同意遵守 MLA相关条款。 每个参加之机构应: 1 维持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 (ISO/IEC)之指导纲要 (Guide) 61 及相关 IAF诠释文件。 2 确保所有已认证机构符合 ISO/IEC Guide 62(或适当时 ISO/IECGuide 65) ,及相关 IAF诠释文件。 四各参加之机构对管理系统机构及/或产品验证机构作认证的系统 (以下称为“系统”) ,基于其均具显见之对等性,每个参加之机构应: 1 在本协议所定义之方案内,承认其他系统之运作与其本身之运作具对等性。 2 各参加之机构承认范围内,对于已获其认证之机构,所核发之符合性证书或胜任证书,均视同与获其自身认证之机构所核发者具相同基础,需加推广并建议各界认可采信。 五每个参加机构应: 1 于其认证方案内已获认证之机构所核发之符合性证书或胜任证书,所引起的全部抱怨案件,进行调查; 2 有关参加之机构的现况、其系统运作实务上或其认证方案中,已发生或将发生之任何重要变更,需尽速通知所有其他参加机构; 3 参与 MLA小组之工作,并作出适当贡献; 4 适当参加 MLA小组辖下之各工作小组的会议; 5 对 MLA小组会员及申请者的认证方案之评鉴、再评鉴及追查,提供其所需之稽核员/评审员; 6 与其他认证机构合作,使MLA得以扩大; 7 以保密及专业的态度,使用所有资讯。 六依据相关规则及程序,对运作某系统之另一家认证机构,如果获得同意其加入本协议时;则该新加入之认证机构应于MLA签署单签署,并经 IAF主席适当核可。并将新签署者加列入一览表 (本协议附录 A) 中。本协议之参加者扩大其认证方案,且获同意时,亦应遵照相同程序办理。 七如果参加机构因任何原因,欲退出本协议、或撤销其部分认证方案时,该机构应至少于事前三个月透过 MLA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本协议之其他参加机构。一当该机构退出或其认证方案内容改变,该机构的MLA签署单立即作废; (本协议附录 A) 一览表亦应随即修订。 八本多边相互承认协议条文之任何修正,均应依 MLA小组的程序规则进行。 九本协议包括十项条文;列出各参加机构及其认证方案范围之附录一件。 一○本协议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录 A 参加之机构认证活动的领域: 产品;品质系统;环境管理系统 国际认证论坛 (IAF)的多边相互承认协议 (MLA)之签署会员 (含认证活动的领域) 日期主席签名 本文摘录自IAF文件 (编号 96-041有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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