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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人员服制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铁路人员之服制,除铁路警察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2 条 铁路人员执行职务或接受在职训练,应一律穿着制服。 第 3 条 铁路人员之制服质料,以采用国产品为原则。 第 4 条 铁路人员之帽式如左: 一形式:硬军帽式。 二颜色:深铁灰色。 三帽檐:革质或漆布,外表黑色,里面灰色。 四帽绊:黑线宽一公分,两端缀铜钮直径一公分。 五帽墙:除各铁路火车站站长加围红色布条外,其余一律本色。 六帽徽:上为国徽搪瓷质料,下附飞轮塑胶质料,飞轮中嵌以铁路徽标志。 第 5 条 铁路人员之服式如左: 一男性外勤者为军常服式铁路装及平领式铁路装,内勤者为西服式。 二女性不作分内外勤均为短衫裙,衫长齐臀,袖长齐腕,裙长过膝,上衣正面西式钮扣四颗,左上方口袋一个,袋盖直径一五公分,颜色与衣裤同。 三各类制服颜色为冬季深铁灰色,夏季浅铁灰色,制服钮扣一律用铁路标志之铜质钮扣。 第 6 条 铁路外勤人员应佩带“职称识别证”,用塑胶制成,长方形,长七.七公分,宽二.五公分,证上周围为金线方框,长七.二公分,宽二公分,框内右端为铁路标志,标志左端由右至左书写职称,表明其职务。 第 7 条 铁路人员之外套长度过膝,正面单排钮扣四颗,深灰色,其质料得因地区气候之需要,由各铁路自行决定之。 第 8 条 铁路人员之雨衣与外套同式,深蓝色。 第 9 条 铁路人员之鞋靴均为黑色。 第 10 条 铁路人员之制服换季日期,由各铁路以命令行之。 第 11 条 铁路人员之制服保管年限及核发核销办法,由各铁路另定之。 第 12 条 铁路人员如因本身工作之特殊或气候需要事实上不便穿着制服时,得由各铁路另行制发适用之工作服,并将式样报请直属主管机关备查。专用铁路人员如因本身所营事业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但兼营客货运输之专用铁路,其外勤人员之制服应尽可能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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