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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个人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起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1994]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一九八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苦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四条第(-)项关于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标准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在二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实际执行中还应结合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节一并考虑。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下达之后,正在办理的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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