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谋国立中兴大学农林畜牧教学研究及实习示范设施之发展,特设置国立中兴大学农林畜牧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并以国立中兴大学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实验林场林木、副产品处分之收入,及委讬造林分收代金、林地租金等收入。 二森林游乐区门票、清洁维护费及租金等收入。 三农场及园艺试验场实 (试) 验产品等销售收入。 四家畜医院门诊、住院之医疗费、检验费及其建教合作服务等收入。 五畜牧实验场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销售收入。 六食品加工厂实验产品等销售收入。 七循预算程序,拨入本基金之收入。 八其他作业外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实验林场林产物处分、林业经理、森林保护、营林等经营费用之支出。 二森林游乐区各项设施及清洁维护费用支出。 三农场及园艺试验场实 (试) 验产品之成本支出。 四家畜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检验费之成本及其建教合作服务支出。 五畜牧实验场实验产品之成本支出。 六食品加工厂实验产品之成本支出。 七教学及研究发展支出。 八管理及总务费用支出。 九其他作业外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应以专户存入国库。但因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7 条 本基金全年度预算之编制、执行、及决算之编造,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9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除陈奉核准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者外,应一律解缴国库。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