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必须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必须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并按规定的比例限额和经批准的设置方案执行。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或变相升格,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五)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配置。规格层次较高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六)非领导职务名称原则上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根据职业特点需设置有别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由有关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中一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批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厅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巡视员。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处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调研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科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副主任科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2、助理巡视员应具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7周岁。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男低于57周岁、女低于54周岁。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三)其他任职条件,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处(科)级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非领导职数的40%。 (二)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省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省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确定。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地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政府确定。 (三)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省直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