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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管理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广播电视业者:指依广播电视相关规定,由行政院新闻局核准经营或制播广播电视业务之业者。 二中继:指将无线电信号接收、放大、变频并转发。 三卫星机构:指经国际相关卫星组织或机构核准,拥有在太空运行中或即将发射运行之卫星,并经营该卫星转频器出租、出售之国内、国外机构。 四卫星转频器 (以下简称转频器) :指设置于卫星上之通信中继设备,其功用为接收地面站发射之上链信号,将其放大、变换成下链频率,再经功率放大后向地面发射。 五卫星转频器经营者 (以下简称转频器经营者) :指国内、外卫星机构,含其分公司或代理商,经营转频器之出租或出售业务者。 六卫星地面站 (以下简称地面站) :指架设于地面之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附属相关设备,其接收或发射信号之对通台为转频器。 七卫星地面站经营者 (以下简称地面站经营者) :指设置地面站,接受他人委讬发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者。 八压缩技术:指将信号经转换、处理过程,以减少所需资讯量,使传送该信号所需频宽缩小之技术。 九锁码:指将节目信号适当编码,使未装设合法授权之解码器者无法收信之技术。 一○电功率:指发射机输出端之射频功率。 一一上链:指地面站发射至卫星所构成之无线电链路。其链路构成包括地面站之发射机与天线、地面站及卫星间之传输路径、卫星天线及接收机。 一二下链:指卫星发射至地面站所构成之无线电链路。其链路构成包括卫星之发射机及天线、卫星与及地面站间之传输路径、地面站天线及接收机。 一三主要业务:指经主管机关指配使用之无线电频率,有权不受其他业务无线电频率干扰之业务。 一四次要业务:指经主管机关指配使用之无线电频率,不得干扰主要业务,且须忍受主要业务无线电频率干扰之业务。 一五卫星广播电视传播车 (以下简称转播车) :指将地面站设备装置于机动车辆上可移动之地面站。 一六工程主管:综理地面站全盘工程技术事项,并负责及监督地面站设备之施工、维护及运作者。 第 3 条 卫星节目中继之业务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其业务管理之执行事项,由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信总局) 办理之。 第 4 条 使用转频器中继节目信号,采用压缩、锁码或其它技术。 第 5 条 地面站经营者,以依公司法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其董事长及半数以上之董事、监察人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应符合电信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后段有关外国人持有股份总数之限制。 前项公司之实收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一亿元。 第 6 条 地面站经营者经营中继节目信号,以接用经交通部核准之转频器为限;所接受委讬之广播电视节目业者,应经行政院新闻局许可。 第 7 条 申请筹设地面站经营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请,经审查核可后发给筹设同意书,作业流程如附件一: 一经营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筹设申请书。 (如附件二) 二事业计划书。 三财务能力证明书。 四下列文件之一: (一) 交通部核准使用转频器函影本。 (二) 交通部核准设置地面站之核准函影本或地面站执照影本。 (三) 卫星转频器经营者同意其使用转频器之权利证明书 (或合约书) 影 本及卫星转频器资料纪录表暨相关资料 (如附件三) 。 附件二 经营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筹设申请书 申请日期:民国年月日 ┌───────┬──────────────┬───────┐ │一申请业务别│││ ├───────┼──────────────┤│ │二申请人名称││公司章│ ├───────┼────────────┬─┴─┬─────┤ │三公司代表人│印│身分证││ │ (发起人代││字号││ │表) │章│││ ││├───┼─────┤ │││││ │姓名││电话││ │地址││││ ├───────┼────────────┴───┴─────┤ │四营业地址││ ├───────┼──────────────────────┤ │五公司地址││ ├───────┼──────────────────────┤ │六实收最低资│新台币元整│ │本额││ ├───────┼──────────────────────┤ │七检附文件││ │││ │││ │││ │││ │││ │││ │││ │││ │││ │││ ├───────┼──────────────────────┤ │八备注││ └───────┴──────────────────────┘ 附件三 卫星转频器资料纪录表 ┌────┬───┐ │文件编号││ └────┴───┘ 第一部分:申请 填表日期:年月日第页 (共页)┌─────┬───────┬─────┬──────────┐ ││机关及│2 详细地址││ │1 申请者│负责人├─────┼──┬─────┬─┤ ││印章│3 连络电话││4 连络人││ ├─────┼───────┼─────┼──┴─────┴─┤ │││6 机构地址││ │5 卫星机构│├─────┼──┬─────┬─┤ │││7 连络电话││8 传真电话││ ├─────┴─┬─────┴─────┴─┬┴─────┴─┤ │9 原因│10第 9项异动事项│11使用期限│ ├───────┼─────────────┼────────┤ │□异动□汰换│□增加频宽□减少频宽│自__年___月___日│ │□新设□延长│□变更转频器□变更发射功率││ │□申请表修改│□__________││ │□││至__年___月___日│ ├───────┴─────────────┴────────┤ │注:申请者检具之附件资料,请依序编号并将编号填列于申请表上。│ └──────────────────────────────┘ 第二部分:卫星资料 ┌────────────────┬─────────────┐ │1 卫星名称:│2 卫星用途:│ ├────────────────┼─────────────┤ │3 卫星机构:│4 卫星所属国家:│ ├────────────────┼─────────────┤ │5 卫星发射日期: 年 月日│6 卫星使用年限:年│ ├────────────────┼─────────────┤ │7 卫星轨道位置:东经度分秒│8 拟出租、售转频器之电波涵│ ││盖图 (FOOTPRINT):如附件│ ││一│ ├────────────────┴─────────────┤ │9 转频器使用计划及频率配置资料:│ │如附件│ ├──────────────────────────────┤ │10其他资料:│ └──────────────────────────────┘ 第三部分:卫星转频器资料 ┌─────────────────┬────────────┐ │1 转频器编号:│2 所属波东型式:□GLOBAL│ ├─────────────────┤□SPORT□SEMI-GLOBAL│ │3 发射极化型态:│□ZONE&SPORT□ZONE│ ├─────────────────┤│ │4 接收极化型态:││ ├─────────────────┼────────────┤ │5 业者使用转频器频带:□C Band│6 增益/杂音温度比例(G/T)│ │□KU Band │:dB/K°│ │□KA Band ││ ├─────────────────┼────────────┤ │7 转频器饱和电通密度 (SDF):dbW/㎡│等效全向幅射功率(EIRP)│ ││:dBW │ ├─────────────────┴────────────┤ │9 提供(A)EIRPCOUNTER│ │(B)SFD COUNTER│ │(C)G/TCOUNTER资料:如附件 │ ├──────────────────────────────┤ │10其他资料:│ └──────────────────────────────┘ 第四部分:上链 ┌───────────────┬──────────────┐ │1 上链频率范围:│2 上链频宽:│ ├───────────────┼──────────────┤ │3 上链中心频率:│4 上链频率配置图:如附件│ ├───────────────┴──────────────┤ │5 干扰分析评估资料:如附件____ (干扰分析评估应检具依据国际电│ │信联合会 (ITU)或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等有关规定计算对周│ │遭电台影响之数据资料) │ ├──────────────────────────────┤ │6 其他资料:│ └──────────────────────────────┘ 第五部分:下链 ┌───────────────┬──────────────┐ │1 下链频率范围:│2 下链频宽:│ ├───────────────┼──────────────┤ │3 下链中心频率:│4 下链频率配置图:如附件│ ├───────────────┴──────────────┤ │5 其他资料:│ └──────────────────────────────┘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台湾省政府公报 87 年春字第 1期 22 页)第 8 条 前条第二款事业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营业项目。 二营业区域。 三通讯型态。 四电信设备概况: (一) 系统架构、器材名称及数量。 (二) 工作频段、频宽及最大发射功率。 (三) 系统建设时程及地面站设置地点。 (四) 每一转频器预计传送节目之数量。 (五) 系统建设预估之费用。 五财务结构: (一) 已成立之公司,提出最近三年之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 (二) 筹设中之公司,提出发起人名册、公司章程草案、资本总额及实收 资本额。 (三) 预估未来五年之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计划。 (四) 预估未来五年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六技术能力及发展计划: (一) 经理人之电信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 (二) 专业技术人员之配置。 (三) 工程设计及维运说明。 (四) 人才培训计划。 (五) 研究计划。 (六) 五年与十年业务推展计划及预定目标。 七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 八人事组织:公司章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名册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东名簿。 九预定开始经营日期。 一○其他相关事项。 前项应具备之文件不全或其记载内容不完备者,交通部应通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完备者,不予受理。 第 9 条 申请地面站经营者,经取得筹设同意书,应于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电信总局申请地面站架设许可证,作业流程如附件四: 一卫星地面站设置申请书 (如附件五) 。 二微波频率干扰分析协调资料表 (如附件六) ,及干扰分析评估资料。 三设备规格。 四架设于建筑物屋顶之地面站天线,其直径大于三公尺者,应检具开业建筑师鉴定之建筑物结构安全无顾虑证明书正本;其高度或面积依建筑相关法规达须请领杂项执照者,应检具该执照影本。 五设置于地面上之地面站天线,其直径依建筑相关法规达须请领杂项执照者,应检具该执照影本。 六工程主管资历表 (如附件七) 。 附件五卫星地面站 (SNG/FLYAWAY)设置申请书 第一部分:申请填表日期:年月日第页 (共页) ┌───┬────────┬─────┬───────────┐ ││机关及│││ │申请书││地面站名称││ ││负责人│││ │├────────┼─────┼───────────┤ ││印章│地面站编号││ ├───┼──┬─────┼─────┼──┬────────┤ ││职称│││姓名││ │地面站├──┼─────┤工程主管├──┼────────┤ │负责人│姓名│││电话││ │├──┼─────┼─────┼──┴────────┤ ││电话││││ ├───┼──┴─────┴─────┴───────────┤ │地面站│市乡村街巷│ │地址│ (县) (镇)区 里邻路段弄号之 ( 楼 室)│ ├───┼──────────────────────────┤ │天线│东经__度__分__秒) 北纬__度__分__秒│ │座标│ (方格东:公里)(方格北: 公里)│ ├───┼─────┬───────────┬───────┤ │检附│工程计划书│如附件:___ 传输计划书│如附件:___ │ │资料├─────┼───────────┼───────┤ ││频率配置图│如附件:___ 设备规格│如附件:___ │ │├─────┼───────────┼───────┤ ││系统架构图│如附件:___ 天线铁塔装│如附件:___ │ │││置图││ └───┴─────┴───────────┴───────┘ 2 卫星地面站资料 ┌──────────────────────────────┐ │卫星地面站设置标准:采________设置标准│ │注:有关卫星地面站之各项技术规定需符合国际电信联盟 (ITU)│ │第28、29章RR22、RR29之各技术标准│ ├─────────────────┬────────────┤ │进接方式:│信号调变方式:│ ├─────────────────┼────────────┤ │增益/杂音温度比例 (G/T): DB/K°│发射频率范围:│ └─────────────────┴────────────┘ 3 上链、下载职波资料 ┌────────┬────────┬─────┬──────┐ │戴波编号 (名称) │发射戴波中心频率│频宽BW│发射戴波极性│ ├────────┼────────┼─────┼──────┤ ││ MHz│ MHz││ ├────────┼────────┼─────┼──────┤ ││ MHz│ MHz││ ├────────┼────────┼─────┼──────┤ ││ MHz│ MHz││ └────────┴────────┴─────┴──────┘ ┌───────┬────────┬──────┐ │发射功率 EIRP │接收载波中心频率│接收载波极性│ ├───────┼────────┼──────┤ │ dBW│ MHz││ ├───────┼────────┼──────┤ │ dBW│ MHz││ ├───────┼────────┼──────┤ │ dBW│ MHz││ └───────┴────────┴──────┘ 4 天线资料 ┌────┬──┬──────┬──┬───────┬────┐ │天线厂牌││天线极化型态││天线使用频带│□CBAND │ ││││││□KUBAND│ ││││││□KABAND│ ├────┼──┼──────┼──┼───────┼────┤ │天线序号││天 线 直 径 ││焦距/直径比例││ ├────┼──┼──────┼──┼───────┼────┤ │天线型号││天 线 增 益 ││半功率波东角││ └────┴──┴──────┴──┴───────┴────┘ 5 机件资料 ┌──────────┬─┬─┬─┬─────────────┐ │设备名称│厂│型│序│特性│ ││牌│号│号││ ├──────────┼─┼─┼─┼──┬───┬──┬───┤ │(A) 升频器││││输出│ dBm│中频│ MHZ│ │(UP CONVERTER)││││功率││││ ├──────────┼─┼─┼─┼──┼───┼──┼───┤ │(B) 高功率放大器││││输出│W │增益│dB│ │ (HPA)││││功率││││ ├──────────┼─┼─┼─┼──┼───┼──┼───┤ │(C) 低杂音放大器││││杂音│K°│增益│dB│ │ (LNA)││││温度││││ ├──────────┼─┼─┼─┼──┼───┼──┼───┤ │(D) 降频器││││输出│dBm │中频│ MHZ│ │(DOWN CONVERTER)││││功率││││ ├──────────┼─┼─┼─┼──┼───┼──┼───┤ │(E) 低杂音频段降频器││││杂音│K°│增益│dB│ │ (LNB)││││温度││││ ├──────────┼─┼─┼─┼──┼───┼──┼───┤ │(F) 低杂音降频器││││杂音│K°│增益│dB│ │ (LNC)││││温度││││ └──────────┴─┴─┴─┴──┴───┴──┴───┘ ┌────┬────────┬───────┬────────┐ │车号││架设许可证号码││ └────┴────────┴───────┴────────┘ 附件六 微波频率干扰分析协调资料表 编号: ┌───────┬─────────┬────────────┐ │││协调结果│ │新设卫星地面站│同/邻路径既有电台├──┬──────┬──┤ │││同意│不同意/理由│签章│ ├───────┼─────────┼──┼──────┼──┤ │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地面站名称:│电台名称:││││ │装设地点:│发射频率范围:││││ │东经_度_分_秒 │接收频率范围:││││ │北纬_度_分_秒 ├─────────┼──┼──────┼──┤ │天线指向:水平│公司/负责人:││││ │__(方格北)│电话/传真:││││ │仰角____│电台名称:││││ │发射频率范围:│发射频率范围:││││ │接收频率范围:│接收频率范围:││││ │├─────────┼──┼──────┼──┤ │签章:│公司/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台名称:││││ ││发射频率范围:││││ ││接收频率范围:││││ │├─────────┼──┼──────┼──┤ ││公司/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台名称:││││ ││发射频率范围:││││ ││接收频率范围:││││ └───────┴─────────┴──┴──────┴──┘ 附件七 地面站工程主管资历表 ┌─────────┬────────────────────┐ │地面站名称││ ├──┬──────┼──┬───────┬────┬────┤ │姓名││性别│□男□女│连络电话││ ├──┴──┬───┴──┴─┬─────┼────┴────┤ │出生年月日│民国年月日│身分证字号││ ├─────┼────────┴─────┴─────────┤ │连络地址││ ├─────┴────────────────────────┤ │学历│ ├───────┬─────┬────┬───────────┤ │学校名称│学位│起讫年月│专长│ ├───────┼─────┼────┼───────────┤ │││││ ├───────┼─────┼────┼───────────┤ │││││ ├───────┼─────┼────┼───────────┤ │考试年届及名称│种类科别或│考试机关│证 件 名 称 及 字 号│ ││职系名称│││ ├───────┼─────┼────┼───────────┤ │││││ ├───────┴─────┴────┴───────────┤ │经历│ ├───────┬───┬────────┬─────────┤ │服务单位│职称│起 讫 年月│工 作内 容│ ├───────┼───┼────────┼─────────┤ │││││ ├───────┼───┼────────┼─────────┤ │││││ └───────┴───┴────────┴─────────┘ 说明:1 工程主管须具有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 ──────── 2 请检附由交通部电信总局核发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证影本 ──────── (备注:附件四请参阅台湾省政府公报 87 年春字第 1期 25 页)第 10 条 申请地面站经营者,取得地面站架设许可证后,应于一年内按许可证指定之地点完成架设。其无法于期限内完成者,应于期限届满前叙明理由向电信总局申请展期。申请展期最长不得逾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 11 条 地面站架设完成后,须符合卫星机构所定之传输规格,经卫星机构认可并报请电信总局审验合格者,于缴回原领之架设许可证后,由电信总局发给地面站执照。 第 12 条 申请人取得筹设同意书后,应按指定之地点与期间筹设完成,依法办妥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及营利事业登记,并检具该登记证明文件,于取得地面站执照后六个月内,向交通部申请核发地面站经营特许执照。 业经交通部核准设置地面站专供本身中继电视节目信号使用者,欲申请前项经营特许时,应检附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及地面站执照影本,依本规则第七条向交通部申请筹设同意,经核可并发给筹设同意书后之六个月内,向交通部申请经营特许执照。 逾前二项期限申请者,交通部得不予特许。 第 13 条 申请经营地面站者,如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部应不予特许: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者。 二申请人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有违反公司法第三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14 条 申请人应自取得地面站特许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逾期未营业者,撤销其特许。特许执照有效期限为九年,期满后欲继续经营者,得于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核发特许执照。 第 15 条 地面站执照有效期限为三年。欲于期满后继续使用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检附地面站设备自行查验纪录表 (如附件八) 向电信总局申请换发新照,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原照有效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依前项规定申请换发执照时,电信总局得派员审验地面站设置情形。审验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后经审验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执照。 附件八卫星地面站设备自行查验纪录表 ┌────┬─────────────────────────┐ │站名││ ├────┼─────────────────────────┤ │地址││ ├────┼────────┬─────┬────┬──┬──┤ │用户名称││本站负责人││电话││ ├────┼────┬───┴───┬─┴────┼──┴──┤ │卫星名称││地面站天线指向│水平度│仰角度│ ├────┼────┼─────┬─┴───┬──┴───┬─┤ │天线直径││地面站位置│EN│天线厂牌型号││ ├────┼────┼─────┴┬────┼───┬──┴─┤ │发射中心││││││ │频率│ MHz│接收中心频率│ MHz│频宽│ MHz│ ├────┼────┴──────┴────┴───┴────┤ │地 面 站││ │类别│□TDMA □VSAT □SCPC □TV □其他│ ├────┴─────────────────────────┤ │发射机设备资料│ ├─────────────┬──┬───┬─────┬───┤ ││厂牌││增益││ │├──┼───┼─────┼───┤ │(A) 升频器 (UP CONVERTER) │型号││频率稳定度││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B) 高功率放大器 (HPA)│型号││ 输出功率 ││ │├──┼───┼─────┼───┤ ││序号││数量││ ├─────────────┼──┴───┴─────┴───┤ │接收机设备资料││ ├─────────────┼──┬───┬─────┬───┤ ││厂牌││增益││ │├──┼───┼─────┼───┤ │(A) 低杂音放大器 (LNA)│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B) 降频器├──┼───┼─────┼───┤ │ (DOWN CONVERTER) │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C) 低杂音频段降频器 (LNB)│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D) 低杂音降频器 (LNC)│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地面站负责人:查验日期:年月日工程主管:查验人员: 第 16 条 地面站之对通转频器及机器设备、天线、位置、频率及发射功率等变更,应向交通部申请核准,于完成变更后,经电信总局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地面站经营特许执照及地面站执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限为准。 第 17 条 筹设同意书、架设许可证、地面站执照或经营特许执照不得转让、出租。 如有遗失、损毁,或前条以外之登记项目变更时,应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向电信总局申请换发或补发证照。 前项补发、换发之证照,其有效期限与原证照同。 第 18 条 地面站经营者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即通知使用者。 第 19 条 地面站经营者,其董事或监察人有变动时,或其外国人股东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之持有股份变动时,应于变动日起三十日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第 20 条 地面站使用之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等,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变更。 交通部为整体电信及资讯发展需求,必要时得调整使用频率或要求更新设备,业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绝或请求赔偿。 第 21 条 卫星节目中继信号使用之频率依下列规定: 一下链频率: (一) 三.四秭赫至四.二秭赫 (次要业务) 。 (二) 一一.四五秭赫至一二.二○秭赫 (次要业务) 。 (三) 一二.二五秭赫至一二.七五秭赫 (主要业务) 。 (四) 一八.六秭赫至一八.八秭赫 (主要业务) 。 (五) 一九.七秭赫至二一.二秭赫 (主要业务) 。 二上链频率: (一) 五.八五○秭赫至六.七二五秭赫 (次要业务) 。 (二) 一四.○秭赫至一四.五秭赫 (主要业务) 。 (三) 一七.三秭赫至一七.八秭赫 (主要业务) 。 (四) 一七.五秭赫至三○.○秭赫 (主要业务) 。 第 22 条 地面站发射天线之仰角应避免低于五度,以确保公众安全及避免干扰其他通信。 第 23 条 地面站频率、谐波及混附发射容许差度,均应符合电波监理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 24 条 行动型地面站或转播车之上链频率限用KU频段一四.○秭赫至一四.五秭赫。 第 25 条 地面站之射频载波频率及发射功率,电信总局得随时加以监测,未按规定使用或其设备故障致影响或干扰他人通信时,电信总局得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报请交通部撤销其地面站经营特许执照。 第 26 条 地面站经营者停止使用频率时,应报请交通部备查,并缴回经营特许执照及地面站执照;其发射机及天线等应自行封存。 第 27 条 地面站发射机之安装,应避免影响或干扰既设电信设备,如发生影响或干扰时,应即停止使用。 第 28 条 地面站经营者使用转频器时,为业务之需要,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得连接公共通信系统。 第 29 条 地面站因设备故障须暂停使用时,应报电信总局备查。 第 30 条 交通部或电信总局必要时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至地面站查核机器设备使用情形。 交通部为维护电波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及促进广播电视工程技术水准,得委任电信总局或委讬民间团体办理工程评鉴,并将委任或委讬事项及评鉴结果公告周知,相关评鉴作业要点由电信总局订定之。 第 31 条 本规则之技术标准、器材规范及干扰处理,得参照电波监理业务管理办法、国际电信公约及国际无线电规则等有关电信之规定办理。 第 32 条 地面站经营者,就其设备应经常维护,并自行监视,使各项设备运作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违反规定者,电信总局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 33 条 地面站经营者应备工程日志,记载下列事项,并由地面站经营者负责人及工程主管核章: 一轮值工作人员及时间。 二发射机输出端之射频输出功率。 三机器故障、保养、修护纪录。 四其他有关工程技术事项。 前项工程日志之保存期限为一年。工程日志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经营者自行订定之。但订有统一格式者,依统一格式。 第 34 条 地面站经营者应遴用符合高级电信工程人员之资格者为工程主管,并检具其资历表 (如附件七) ,叙明学经历等资料,报请电信总局备查;异动时亦同。 附件七 地面站工程主管资历表 ┌─────────┬────────────────────┐ │地面站名称││ ├──┬──────┼──┬───────┬────┬────┤ │姓名││性别│□男□女│连络电话││ ├──┴──┬───┴──┴─┬─────┼────┴────┤ │出生年月日│民国年月日│身分证字号││ ├─────┼────────┴─────┴─────────┤ │连络地址││ ├─────┴────────────────────────┤ │学历│ ├───────┬─────┬────┬───────────┤ │学校名称│学位│起讫年月│专长│ ├───────┼─────┼────┼───────────┤ │││││ ├───────┼─────┼────┼───────────┤ │││││ ├───────┼─────┼────┼───────────┤ │考试年届及名称│种类科别或│考试机关│证 件 名 称 及 字 号│ ││职系名称│││ ├───────┼─────┼────┼───────────┤ │││││ ├───────┴─────┴────┴───────────┤ │经历│ ├───────┬───┬────────┬─────────┤ │服务单位│职称│起 讫 年月│工 作内 容│ ├───────┼───┼────────┼─────────┤ │││││ ├───────┼───┼────────┼─────────┤ │││││ └───────┴───┴────────┴─────────┘ 说明:1 工程主管须具有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 ──────── 2 请检附由交通部电信总局核发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证影本 ──────── 第 35 条 卫星节目中继业务资费率之订定,由经营者依电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之规定办理。 第 36 条 地面站经营者,应就其服务有关之条件,订定营业规章,报请电信总局转请交通部核准后公告实施;变更时亦同。 前项营业规章,应订定公平合理之服务条件,并备置于各营业场所及网站供消费者审阅;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或显失公平之情形,电信总局得限期命电信事业变更之。 第 37 条 申请地面站经营者,应依交通部所定收费标准缴纳特许费、审查费、证照费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费。 第 38 条 地面站经营者之负责人与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者,依电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 3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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