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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8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

1995年8月16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5年8月16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四、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五、第五条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八、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修改为:“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 九、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十、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可以提出对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出意见,提请大会审议”修改为“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 十一、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十二、第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十三、第十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十四、第三章标题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十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十六、第二十七条删除。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十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没有副主席的,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代理人,直到主席能担任职务时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新的主席时为止。” 二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 二十一、第三十一条改为三十条,第一款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可以向主席团提出辞职”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可以向主席团提出辞职。”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副主席出缺,由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团其他成员的补选,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十三、第三十七条中的“撤换”改为“罢免”。 二十四、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时,由原选区补选。”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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