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铁路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交通部为办理高速铁路及捷运系统建设事宜,特设高速铁路工程局 (以下简称本局) ,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民间投资案之办理与协调、市场分析与运输规划、工程与营运介面之整合、运务及行车安全之规划、履勘、财务规划等事项。
二路线、结构、土木、测量、位置控制、建筑、桥梁、隧道、水电空调、景观之规划、分析、设计、施工技术支援等事项。
三电力、电车线、号志、通讯、通风、车辆及相关维修厂站设备等之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支援等事项。
四发包、订约、合约管理与查核、工地安全卫生、工程争讼、计划管制、品质管制、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工程管理事项。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计划拟定与变更之规划、用地征拨、价购、路权土地登记、图籍及产权管理;土地规划利用及开发等事项。
六轨道工程及其他介面工程之规划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拟定及审查、技术介面整合、系统整合测试、环境保护、型态管理及其他技术开发、训练等事项。
七工程资讯系统建置、网路建置与管理、技术文件管理、资讯技术支援、硬体维护及资讯管理、训练等事项。
八其他高速铁路及捷运系统建设相关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七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档案管理、庶务、出纳、编译、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新闻联系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副总工程司、副组长、主任工程司、专门委员、科长、秘书、正工程司、视察、分析师、副工程司、专员、设计师、帮工程司、科员、工程员、助理工程员、设计员、办事员、书记;其中科长得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长、专员、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置顾问十人至十四人,由专家学者或有关机关人员兼任,协助办理工程技术与管理、财务及法律问题等事项。
第 11 条
本局得视工程施工需要,层报行政院核准设立工程处。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 “交通部高速铁路工程局”编制表 │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局长│简派│一││
├─────┼─────┼───┼──────────────┤
│副局长│简派│三││
├─────┼─────┼───┼──────────────┤
│总工程司│简派│一││
├─────┼─────┼───┼──────────────┤
│主任秘书│简派│一││
├─────┼─────┼───┼──────────────┤
│组长│简派│七││
├─────┼─────┼───┼──────────────┤
│副总工程司│简派│四││
├─────┼─────┼───┼──────────────┤
│副组长│简派│七│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办理。│
├─────┼─────┼───┼──────────────┤
│主任工程司│荐派至简派│五││
├─────┼─────┼───┼──────────────┤
│专门委员│荐派至简派│二││
├─────┼─────┼───┼──────────────┤
│科长│荐派│ 一五 │第一组、第五组、第七组及秘书│
│││(二四)│室科长专任,余由正工程司、分│
││││析师兼任。│
├─────┼─────┼───┼──────────────┤
│秘书│荐派│六│内二人得列简派。│
├─────┼─────┼───┼──────────────┤
│正工程司│荐派│三八│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荐派第八职│
││││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二内十二人得列简派。│
├─────┼─────┼───┼──────────────┤
│视察│荐派│四││
├─────┼─────┼───┼──────────────┤
│分析师│荐派│四││
├─────┼─────┼───┼──────────────┤
│副工程司│荐派│四六││
├─────┼─────┼───┼──────────────┤
│专员│荐派│一四││
├─────┼─────┼───┼──────────────┤
│设计师│荐派│三││
├─────┼─────┼───┼──────────────┤
│帮工程司│荐派│四五││
├─────┼─────┼───┼──────────────┤
│科员│委派或荐派│三一││
├─────┼─────┼───┼──────────────┤
│工程员│委派或荐派│二九││
├─────┼─────┼───┼──────────────┤
│助理工程员│委派│三│内一人得列荐派。│
├─────┼─────┼───┼──────────────┤
│设计员│委派│二││
├─────┼─────┼───┼──────────────┤
│办事员│委派│六││
├─────┼─────┼───┼──────────────┤
│书记│委派│五│内一人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人│主任│荐任至简任│一││
│├───┼─────┼───┼──────────────┤
││专员│荐任│二││
│事├───┼─────┼───┼──────────────┤
││科员│委任或荐任│三││
│├───┼─────┼───┼──────────────┤
│室│助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一人与政│
│││││风室助理员一人,合并计给) │
├─┼───┼─────┼───┼──────────────┤
│会│会计主│荐任至简任│一││
││任││││
│├───┼─────┼───┼──────────────┤
││科长│荐任│二││
│计├───┼─────┼───┼──────────────┤
││专员│荐任│二││
│├───┼─────┼───┼──────────────┤
││科员│委任或荐任│三││
│室├───┼─────┼───┼──────────────┤
││办事员│委任│一││
├─┼───┼─────┼───┼──────────────┤
│政│主任│荐任至简任│一││
│├───┼─────┼───┼──────────────┤
││专员│荐任│一││
│风├───┼─────┼───┼──────────────┤
││科员│委任或荐任│一││
│├───┼─────┼───┼──────────────┤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计│三○二││
││(二四)││
├─┬─────────┴───┴──────────────┤
│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注│二现职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
第 13 条
本局及工程处于营运验收完成并移交营运管理机构后裁撤之。
第 14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5 条
本规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