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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铁路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交通部为办理高速铁路及捷运系统建设事宜,特设高速铁路工程局 (以下简称本局) ,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民间投资案之办理与协调、市场分析与运输规划、工程与营运介面之整合、运务及行车安全之规划、履勘、财务规划等事项。 二路线、结构、土木、测量、位置控制、建筑、桥梁、隧道、水电空调、景观之规划、分析、设计、施工技术支援等事项。 三电力、电车线、号志、通讯、通风、车辆及相关维修厂站设备等之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支援等事项。 四发包、订约、合约管理与查核、工地安全卫生、工程争讼、计划管制、品质管制、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工程管理事项。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计划拟定与变更之规划、用地征拨、价购、路权土地登记、图籍及产权管理;土地规划利用及开发等事项。 六轨道工程及其他介面工程之规划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拟定及审查、技术介面整合、系统整合测试、环境保护、型态管理及其他技术开发、训练等事项。 七工程资讯系统建置、网路建置与管理、技术文件管理、资讯技术支援、硬体维护及资讯管理、训练等事项。 八其他高速铁路及捷运系统建设相关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七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档案管理、庶务、出纳、编译、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新闻联系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副总工程司、副组长、主任工程司、专门委员、科长、秘书、正工程司、视察、分析师、副工程司、专员、设计师、帮工程司、科员、工程员、助理工程员、设计员、办事员、书记;其中科长得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长、专员、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置顾问十人至十四人,由专家学者或有关机关人员兼任,协助办理工程技术与管理、财务及法律问题等事项。 第 11 条 本局得视工程施工需要,层报行政院核准设立工程处。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 “交通部高速铁路工程局”编制表 │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局长│简派│一││ ├─────┼─────┼───┼──────────────┤ │副局长│简派│三││ ├─────┼─────┼───┼──────────────┤ │总工程司│简派│一││ ├─────┼─────┼───┼──────────────┤ │主任秘书│简派│一││ ├─────┼─────┼───┼──────────────┤ │组长│简派│七││ ├─────┼─────┼───┼──────────────┤ │副总工程司│简派│四││ ├─────┼─────┼───┼──────────────┤ │副组长│简派│七│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办理。│ ├─────┼─────┼───┼──────────────┤ │主任工程司│荐派至简派│五││ ├─────┼─────┼───┼──────────────┤ │专门委员│荐派至简派│二││ ├─────┼─────┼───┼──────────────┤ │科长│荐派│ 一五 │第一组、第五组、第七组及秘书│ │││(二四)│室科长专任,余由正工程司、分│ ││││析师兼任。│ ├─────┼─────┼───┼──────────────┤ │秘书│荐派│六│内二人得列简派。│ ├─────┼─────┼───┼──────────────┤ │正工程司│荐派│三八│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荐派第八职│ ││││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二内十二人得列简派。│ ├─────┼─────┼───┼──────────────┤ │视察│荐派│四││ ├─────┼─────┼───┼──────────────┤ │分析师│荐派│四││ ├─────┼─────┼───┼──────────────┤ │副工程司│荐派│四六││ ├─────┼─────┼───┼──────────────┤ │专员│荐派│一四││ ├─────┼─────┼───┼──────────────┤ │设计师│荐派│三││ ├─────┼─────┼───┼──────────────┤ │帮工程司│荐派│四五││ ├─────┼─────┼───┼──────────────┤ │科员│委派或荐派│三一││ ├─────┼─────┼───┼──────────────┤ │工程员│委派或荐派│二九││ ├─────┼─────┼───┼──────────────┤ │助理工程员│委派│三│内一人得列荐派。│ ├─────┼─────┼───┼──────────────┤ │设计员│委派│二││ ├─────┼─────┼───┼──────────────┤ │办事员│委派│六││ ├─────┼─────┼───┼──────────────┤ │书记│委派│五│内一人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人│主任│荐任至简任│一││ │├───┼─────┼───┼──────────────┤ ││专员│荐任│二││ │事├───┼─────┼───┼──────────────┤ ││科员│委任或荐任│三││ │├───┼─────┼───┼──────────────┤ │室│助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一人与政│ │││││风室助理员一人,合并计给) │ ├─┼───┼─────┼───┼──────────────┤ │会│会计主│荐任至简任│一││ ││任││││ │├───┼─────┼───┼──────────────┤ ││科长│荐任│二││ │计├───┼─────┼───┼──────────────┤ ││专员│荐任│二││ │├───┼─────┼───┼──────────────┤ ││科员│委任或荐任│三││ │室├───┼─────┼───┼──────────────┤ ││办事员│委任│一││ ├─┼───┼─────┼───┼──────────────┤ │政│主任│荐任至简任│一││ │├───┼─────┼───┼──────────────┤ ││专员│荐任│一││ │风├───┼─────┼───┼──────────────┤ ││科员│委任或荐任│一││ │├───┼─────┼───┼──────────────┤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计│三○二││ ││(二四)││ ├─┬─────────┴───┴──────────────┤ │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注│二现职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
第 13 条 本局及工程处于营运验收完成并移交营运管理机构后裁撤之。 第 14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5 条 本规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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