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4)10号《关于1994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国资办发(1994)10号文件要求作好年检准备工作,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根据年检内容,写出1993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执业总结报告,附两份评估案例,在5月28日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抽查工作由年检领导小组负责,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机构年检检查记录表盖章,6月30日为抽查工作截止日。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评估机构限期整顿(期限:本年度8月1日至12月31日)。对整顿后仍未达到年检要求的,取消评估资格。
四、年检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于8月1日至8月15日携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到市资产评估中心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五、未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整顿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1994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国资办发(1994)1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