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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害纠纷裁决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公害纠纷处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害纠纷裁决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左列事项: 一公害纠纷所生损害赔偿事件之裁决。 二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管辖之指定。 三公害纠纷原因及责任鉴定之委讬。 四公害纠纷事件裁决费、鉴定费及证据调查费之计算及收取。 五其他有关公害纠纷裁决之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专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应具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资格;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署长遴选具有环境保护、法律、医学或相关专门学识、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报请行政院核定后聘兼之。 本会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聘得连任。 第 4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会议之决议,除本法及本法施行细则另有规定外,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5 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 第 6 条 本会置技正、专员、技士、科员,并得雇用雇员。 第 7 条 本会委员出缺时,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署长补提人选,报请行政院核定后聘之。 第 8 条 本会委员之解聘,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署长报请行政院核定后解聘之。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职称 │官等│员额│备考 │ ├────┼──┼──┼───────────────────┤ │主任委员│简任│一 │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 │ │ │ │表之十一 (部会处局署) ”未规定前,暂以│ │ │ │ │简任第十二职等办理。 │ ├────┼──┼──┼───────────────────┤ │委员 │聘兼│– │ │ ├────┼──┼──┼───────────────────┤ │秘书 │ │ │ │ ├────┼──┼──┼───────────────────┤ │技正 │荐任│一? │ │ ├────┼──┼──┼───────────────────┤ │专员 │荐任│一 │ │ ├────┼──┼──┼───────────────────┤ │技士 │委任│一? │ │ ├────┼──┼──┼───────────────────┤ │科员 │ │ │ │ ├────┼──┼──┼───────────────────┤ │雇员 │ │一 │ │ ├────┼──┼──┼───────────────────┤ │ │ │五 │ │ │合计 │ │– │ │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 (部会处局署) ”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除委员外,其余兼任人员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编制内人员派兼。 第 10 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出席会议人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审查费及交通费。 第 11 条 本会对外公文,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本会行文: 一依照署定办法督导执行事项。 二报署核准事项。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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