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诉愿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家安全会议为办理诉愿事件,应设诉愿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诉愿会)。 第 3 条 诉愿会置委员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副首长或高级职员调派专任或兼任;其余委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高级职员调派专任或兼任,并遴聘社会公正人士、学者或专家担任;其中社会公正人士、学者或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二分之一。诉愿会所需承办人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职员中具法制专长者调派之,并指定一人为执行秘书。 第 4 条 机关依诉愿业务需要,应订定诉愿会组成人员编组表,列明职称、职等、员额,并报经机关首长核定。 前项编组表人员,于机关预算员额内匀用。 第 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