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收入事项 壹事业收入 一会费收入: (一) 一般会费收入:依据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费未回复征收前,由政府编列预算补助之,暂停征。至有关政府补助款收入之预算科目为“会费补助款收入”。其科目编号 “4-1401-01”。 (二) 抽水灌溉费收入:抽水灌溉有关之抽水用电费,自八十年度起除台电公司吸收部分基本电费外,其余由政府编列经费补助,暂停征。 (三) 增加灌溉费收入:会员请求增加灌溉,所需经费如经核准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增加灌溉费。 (四) 其他会费收入:凡不属于上列各项收入之其他会费,得按业务实际情形与需要,核实编列征收。 二建造物使用费及余水使用费收入:依照规定核实编列征收。 三工程受益费收入:自七十九年度起农田水利设施更新、改善工程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不再贷款配合。中央补助办法颁布后需贷款配合,颁布前暂停征。 四补助款收入:依照各机关核准补助额,按其性质分别编列。 (一) 会费补助款收入“4-1401-01 ”。 (二) 其他工程补助款收入“4-1402-01 ”。 (三) 业务补助款收入“4-1403-01 ”。 五其他事业收入:凡不属于上列各项收入之其他事业收入,应核实编列。 贰事业外收入 一利息收入:除台湾省各地农田水利会联合建设基金利息按其规定编列,及不得迳行坐支各会应缴之联合会会费外,应参照上年度实收情形及预估可能增减之趋势编列。 二租金收入:凡出租土地、房屋、办公大楼、综合大楼及池塘等,应依照契约规定核实编列,并应研议合理、可行之租额调整方案,以裕财源。 三整理收入:凡盘存及出售资产盈余、补列前期收入等,应参照实际情形,预估编列。以出售资产盈余为财源编列预算,应经报准;如当年度无法出售或出售状况不理想时,其相对支出应即停支或减支。溢收实物折价差额,列入盘存盈余收入;短收折价差额,列入盘存亏绌支出。 四罚款收入:凡依规定征收之滞纳金、违约金及催征手续费等,应参照财务催征计划,各项欠费可能收起数、上年度实收情形,及预估可能增减情形与需要预估编列。 五杂项收入:凡不属上列各项收入之事业外收入,应按业务实际情形与需要预估编列。 2 乙支出事项 壹事业支出 一工程折旧 凡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之最低使用年限一律以三十年计列,采直线法摊提。 二工程设备维护费: (一) 凡灌溉、排水、其他工程、船舶、电讯设备及抽水机等维护费,应按核定工作计划及业务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二) 各项工程管理费,应依照“中央政府各机关工程管理费支用要点”规定编列。 三灌溉费用: (一) 凡用水调节费、救旱费用、纠纷处理费及调查费等,应依核定工作计划,及参照以往业务经验,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二) 抽水费用:凡抽水所需之燃料及电费、修护费、抽水圳路工程费、工资及维护管理费等,应按核定工作计划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四财务业务费: (一) 稽征费用:凡会费、工程受益费、建造物使用费、余水使用费及其他事业收入之稽征费用,以及会员会籍资料整理费等,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二) 旧欠费稽征费:应按核准之旧欠费清理计划,预计收起数之百分之三十核实编列。 (三) 财产维护费用: 1 土地管理费:应按土地管理业务之实际需要核实编列。另拟处分之财产,经列入工作计划并报准有案者,其有关之土地出售费用(含增值税) ,应核实并入土地管理费科目编列。 2 房屋管理费:会有办公房屋及宿舍之岁修,属于木造或加强砖造者,在每年每平方公尺四十八元内,钢筋水泥造者,在每年每平方公尺三十八元内,新建造房舍 (第一年) 在每年每平方公尺九元内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大修费用得依事实需要,并经报准者,应核实编列。消防设备检修费,应依规定核实编列。 3 车辆维护费: (1) 油料:中小型汽车在每辆每月二一○公升、大型汽车在每辆每月二五四公升、机车在每辆每月三十四公升编列内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以上汽油,按中油公司九八无铅汽油零售价格计列。 (2) 车辆维护费:汽车维护费包括车胎、电瓶、零件及机油等,购置未满二年者,在每辆每年八、三一三元;购置满二年未满四年者,在每辆每年二四、九三九元;购置满四年未满六年者,在每辆每年三三、二五二元;购置满六年以上者,在每辆每年四九、八七七元编列内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机车保养费之编列,每辆每年不得超过一、六六三元。 (3) 税捐、车辆牌照及附征各项税捐:应按实编列。车辆保险费:应核实编列。 (4) 其他财产维护费: ①冷气机电费与维护费,除电费应列入事务费外,维护费每台每年一、三○○元内核实编列,大型、箱型者应核实编列;冷媒补充每台每年以五○○元内核实编列。 ②其他各项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四) 固定资产折旧:按行政院颁行“财物标准分类”各财产名称最低使用年限以“直线法”编列。 (五) 财务调度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五水利小组业务费: (一) 小组办公费:各会应视本身之财力每小组每月以不超过三、五○○元为原则编列。 (二) 小组业务竞赛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三) 小组灌溉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四) 小组会议及训练费:每小组每年以不超过三、五○○元为原则,另酌编班长讲习费,每班每年一、五○○元。 (五) 小组长选举费:每小组一二、○○○元范围内编列,本年度不编列。 (六) 小组其他费用:每小组每年以不超过二、○○○元范围内编列。 六业务研究费: 除配合政府或有关机关之专案计划外,其他确因业务需要,能提出具体研究项目及计划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并经核准者始得编列。 七议事费用: (一) 交通费:会务委员之交通费,每人每月以一五、○○○元编列。 (二) 膳宿杂费:会务委员膳宿杂费,每日每人二、一五○元,定期会按每年二次,每次以三至五日编列,临时会按每年二次,每次以二日编列。 (三) 会议杂费、餐费:会务委员会定期会或临时会所需杂费,以每日每人二○○元编列;便餐费以每次每人八○○元编列。 (四) 资料印刷等费用:以每年每人六、○○○元编列。 (五) 出国考察经费:每人以六○、○○○元编列,每届得编列二次。 (六) 会务委员邮电费用:每人每月最高以五、○○○元编列。 八总务管理费用: (一) 用人费: 1 员工薪资:依政府规定之各项待遇支给标准,按编制员额及职级编列。另应比照政府调整待遇之比例编列预备金。 2 驻卫警薪津:比照警察人员支给标准编列。 3 奖金:包括考绩奖金、年终工作奖金及不休假加班费 (含休假补助费) 三种,考绩奖金,最高按员工薪资一个半月之月支数额编列;年终工作奖金,按员工薪资一个半月之月支数额编列,不休假加班费 (含休假补助费) ,按员工应休假日数及因公不能休假日数,折合日薪编列。 4 退休金: (1) 应按届龄或自愿退休 (职) 人员,实际需要核实编列,另应比照公务员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退抚基金公提部分,核实编列。 (2) 退休人员优惠存款利息补贴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二) 福利金: 1 生育婚丧补助费:按政府规定标准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 子女教育补助费,按政府规定标准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3 员工保险费:包括劳保费及健保费两种,按政府规定应缴费额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4 退休 (职) 人员慰问金:应按政府规定标准核实编列。 5 提拨互助金:应以编制员工人数及职员眷属、技工、工友之眷属以五口为限,每口每月按八○元编列。 6 退休抚恤金:应支给员工之抚恤金,依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三) 事务费: 1 凡事务性之支出,均应纳入事务费预算科目内,不得以其他费用科目列编,其内容包括文具印刷、邮电、房地租金、旅运费、误餐及值班费等,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 一般办公所需费用 (旅运费、房地租金、误餐及值班费、特别费、水电费等五项除外) ,一律应按编制职员数,每月九○○元编列。 3 加班费:超时加班费,应斟酌财力情况,及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4 值班费:应按每人每日员二五○元,工二○○元编列。 5 旅运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其标准:灌溉区域外,每日每人以一、九○○元编列,灌溉区域内,每日每人以二五○元编列。 6 特别费:特别费包括特别办公费,补助办公费及公共关系费三种,有关业务需要招待外宾之经费,应列入公共关系费。其编列不 得超过下列标准: (1) 甲等会:每月特别办公费三○、○○○元,补助办公费一○、○○○元,公共关系费三八、○○○元,合计七八、○○○元。 (2) 乙等会:每月特别办公费三○、○○○元,补助办公费九、○○○元,公共关系费三三、○○○元,合计七二、○○○元。 (3) 丙等会:每月特别办公费三○、○○○元,补助办公费八、○○○元,公共关系费二八、○○○元,合计六六、○○○元。 (四) 训练及进修费: 1 员工训练费 (1) 应依照训练计划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 因公派员出国,应按报准之因公出国计划核实编列。 (3) 其他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 员工联谊活动费 应按现有员工数,每人每年以六、○○○元编列 (含自强活动、庆生费、登山健行及各项竞赛等) 。 (五) 政风工作费:应依照规定核实编列。 (六) 资讯业务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七) 会长及会务委员选举费:以每位会员最高一○○元为原则编列。并为五级科目“51302-07”,本年度不编列。 (八) 其他总务费用: 1 编印费:因业务需要之大批印刷如业务简报等,应核实编列。 2 其他如预决算书、统计要览等,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九) 工作站费用: 1 工作站办公费:每站每月以三、○○○元为最高基数,再按每站实有正式员工,每人每月最高加三○○元编列。 (例如甲站实有正式员工五人,每月应列基数三、○○○元,加一、五○○元,得编列四、五○○元) ,办公费包括电话费,不负担电话费者,应自行降低编列标准,余类推。并应视各会财力编列。 2 工作站值班费:每站以一人值班为限,每人每日员以二五○元,工以二○○元编列。 3 工作站外勤人员月额旅费:应按每人每月职员最高不得超过一、六六○元,技工、工友最高不得超过一、三六○元编列,惟在其工作站辖区内不得再报支旅费。 九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凡约定在年度应付之工程借款利息,应核实编列。 一○其他事业支出: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支出,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贰事业外支出 一利息支出:凡因业务需要而非兴办工程之长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应核实编列。 二整理支出:凡盘存及出售资产发生之亏绌,前期收入之退还,漏查应付款之补付,报准减免注销会费及其他整理支出,应核实编列。 三协助支出:应先查明事实,并考虑水利会之财力,除与水利事业有特别关连必须协助者外,不得编列。惟若情形特殊者,得专案报请主管机关核办。 四非常损失支出: (一) 凡灾害之抢修、复旧,应在年度内编列灾害抢修、复旧及灾害损失经费,其最低数额不得低于当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百分之一。 (二) 以前年度举债支应灾害抢修、复旧经费,本年度应摊销之支出,应核实编列。 (三) 意外事故损失准备,除酌提“国家赔偿法”之理赔支出外,其余有关之灾害经费应暂停编列提拨。 五杂项支出 (一) 事业宣传费:为宣导水利政令、会务成果及加强服务会员,并扩大与会员间之联系工作,应按业务需要酌编宣传经费。 (二) 林、渔事业支出、风景区支出: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三) 联合会会费:按联合会规定应缴费额编列,惟不得以联合建设基金之利息收入坐抵。 (四) 各会拟编会史经费:应拟妥工作计划,报准后分年编列预算支应,其经费以调查费、稿费、编审费及印刷费为限。惟已完成者,应停止编列。 (五) 其他杂项支出:应按业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核实编列。 3 丙资本收入 一固定负债之增加: 长期借款:因兴建工程或专案计划需要举债办理者,应考虑偿债能力,并应报准后始得举借。编列时,应依据举债计划,注明偿债财源、偿债机关、偿还年限及利率等。 二公债之增加: 捐赠公积:各项水利工程之补助款,应依照政府或有关机关核定之补助额编列 (注明核准文号) 。 三拨用财源:凡总收入无法支应总支出时,应依下列顺序拨补。 (一) 以前年度结余款 (累积余绌) 。 (二) 财产处分专款 (收入公积) 。 (三) 备抵折旧 (与事业支出所提列之折旧对列抵销) 。 动用以前年度结余款及财产处分专款时,应事先详列原因及用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编列。 4 丁资本支出 一固定资产之增加: (一) 土地:应按实际需要编列。 (二) 水利工程:凡灌溉、排水及其他水利设施之更新或改善,除按政府之补助款编列外,自筹款办理部份,应衡量实际需要与财力负担编列。 (三) 房屋建筑及设备:兴建办公厅及宿舍,应先报准,始得编列。 (四) 机械设备:应按实际需要编列。 (五) 运输设备:公务车辆除特殊情形经报主管机关核准外,不得增购或汰换。 (六) 其他设备:应按实际需要编列。 二固定负债之减少: 长期借款之偿还:各项借款,凡约定在年度内偿还者,应核实编列,并注明偿还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