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国资经[1994]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保障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益,推动股份制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今后凡本市国营企业改组、新建股份制试点企业(无论是设立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必须按照文件要求的程序,向体改部门报送申请改组报告,同时抄报给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获预批准后,按照资产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相关的资产重组工作,国有股权设置(包括设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批复。 二、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设立的设有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试点企业,应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规范股权管理,并在限期内完善。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产权登记和年检工作,将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另发)执行。 四、设有国家股的试点企业国家股利的收缴要按照京国资经字(1993)361号文件执行。设有国有法人股的试点企业要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将财务决算抄报给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