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按一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上的案件; 3、暴力抗税案件。 (二)下列案件按二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下,5本以上的案件; 3、其他类型的重大案件。 (三)下列案件按三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以下,1本以上的案件; 3、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4、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5、其他类型的较大案件。 (四)报告方法 “一”、“二”、“三”类案件报告书一式三份,县(市)稽查分局报省稽查分局同时抄报省辖市国税局。 (五)单项报告的案件仍应汇总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