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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律师管理费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5]2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5)43号“关于收取律师管理费用立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按不超过律师事务所年总收入的8%收取律师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管理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你局须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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