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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职能治疗人员考试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则依职能治疗师法第五十八条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则未规定事项,适用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职能治疗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为下列二类科: 一职能治疗师。 二职能治疗生。 前项职能治疗师类科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职能治疗生类科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 第 3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职能治疗人员考试应考资格表”所列资格之者,得应本考试。 第 4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职能治疗人员考试应试科目表”之规定。 第 5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应于榜示后十日内办妥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逾期不缴回体格检查表或体格检查不合格者,视同考试不及格。 前项体格检查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 6 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职能治疗师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其中普通科目成绩每科占百分之十,专业科目成绩以剩余百分比平均计算之;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百分比。职能治疗生以各科目平均成绩满六十分为及格。 本考试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不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7 条 举行本考试时,依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8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考选部函行政院卫生署查照。 第 9 条 本考试各类科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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